湖北省武汉市一在校大学生持刀绑架医生案,今天上午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5月18日16时许,在武汉一大学就读的陈某,独自骑自行车从青山区友谊大道武汉火车站回校。行至友谊大道一立交桥附近时,陈某不慎撞倒了82岁的樊老太太,致使樊老太太右手受伤。陈某提出给100元私了。樊不同意,要求陈某将其送回家。
陈某将樊老太太送回家后,樊老太太及其儿子李某、孙子李某某又要求将老人送往医院。之后,由李某某开车载着老人和陈某等人到武汉市九医院急诊科。因樊老太太的右手手腕背部出现肿胀畸形,急诊科女医生(被害人)开单子让老人去拍X光片。
陈某缴费100多元,陪着老人去拍了X光片。医生诊断樊老太太是右桡骨完全性横形骨折,要求樊老太太住院治疗,并缴纳1000元住院押金。
陈某因身上没有足够现金,于是找李某某借手机向他人借款未果。李某要求陈某交出身份证做抵押,陈某以李某某已用手机对其身份证拍照为由,不同意扣押身份证,并用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胸前捅了一刀,刺在李某的衬衣扣子上。
随后,陈某持刀冲进医生办公室将急诊科女医生挟持,并携其到医院门诊大楼外。陈某要求李某某将其手机丢在地上。李某某照做,陈某用脚将手机屏幕踩坏。医院领导出面劝阻未果。
警方接警后赶至事发现场,劝陈某放下凶器释放人质,并允诺为其垫付住院押金。但陈某仍持刀挟持被害人,要求警方提供一辆车让其离开。警方同意陈某的条件,并要求陈某不要伤害人质。
5月18日19时许,陈某乘坐警方提供的警车持刀挟持女医生离开。当车辆行至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新生路口附近时,车上人员及被挟持的被害人要求停车上厕所。车停后,设伏民警趁陈某注意力分散之机,将其制服,成功解救被挟持的人质。解救过程中,被劫持女医生左手中指被刀划伤。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依法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不构成绑架罪,请求法庭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对其定罪处罚。
今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绑架罪,处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此案一审主审法官对判决结果作出解释:被告人陈某与樊老太太的亲属因住院费用发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女医生劫持为人质,与警方形成对峙,并要求警方满足其提出的不法要求,其行为符合“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主审法官认为,绑架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是,构成犯罪就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致使人质死亡的判处死刑。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在量刑上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绑架罪,但是考虑到其刚年满18周岁,其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强,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且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时间较短,没有给人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在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前提下,认定其“情节较轻”,主刑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考虑被告人陈某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附加刑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目前,被告人陈某尚未提出上诉申请。
本报武汉12月13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