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日前发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今年10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
财政部网站消息,根据《办法》实施要求,财政部综合司、预算司、经建司、农业司、社保司、企业司、金融司等七个试点司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均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其他司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需要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具体授权单位审查备案。《办法》主要在财政部机关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同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参照《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据了解,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覆盖面广,加之其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对于财政政策的制定、预算资金的分配以及各项财政管理事项起着非常重要而直接的作用。截至2010年底,财政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297件,同期现行有效的财政法律及法律问题的决定只有9部,财政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91部,财政部部门规章106件。尤其是近五年来,财政部共制定规范性文件达1274件,文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涉及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构成了财政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载体,是财政日常管理的直接依据。因此,《办法》的颁布施行,是财政部规范、完善财政制度建设的关键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要措施,是全面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保障。
《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流程设计,共分七章、四十一条。据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一方面对一些行之有效的现有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践予以确认,另一方面就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式进行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