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留守儿童在重庆綦江凤凰山水库溺亡后,其家长将重庆市綦江区水务局、綦江区小(一)型水库管理所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285万余元损失。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綦江水务局既不是凤凰山水库的资产所有人,亦非该水库的管理人,其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原告要求綦江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驳回。死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在水库下水等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应该有所预见。同时,死者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职责。凤凰山水库的主要功能是农田灌溉及农村饮水,而綦江水库管理所是对水库设施的安全及水库的有效运行进行管理的机构,对在该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并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从凤凰山水库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来看,并不是侵权责任法上所称的“公共场所”,且该水库本身亦符合设计规范,其管理人员也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綦江水库管理所对受害人的死亡并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