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春林 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该条例草案涵盖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区建设、社会管理等不同范畴,在公众参与机制、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等诸多方面都做出探索性改革,将作为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即“基本法”存在。这也是全国首例为社会建设立法。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合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在法制的框架内统筹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陈涤说,该条例草案作为深圳社会建设立法的“基本法”,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众多,内容上主要就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
陈涤的报告中指出,社会管理的有关立法在全国属创新立法,没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因此,结合深圳的实际和需要,将已成熟的制度、经验、做法纳入立法,突出深圳特色。记者注意到,除了尽可能地将目前深圳社会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且已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和细化后予以体现,条例草案还在“建立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接待群众和兼职服务制度、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法定机构改革”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同时,该项立法还针对社会建设领域中国家尚无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方面进行研究,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志愿者服务、慈善事业等,对其中符合深圳实际、有利于深圳创新发展的内容进行探索。
深圳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