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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以同事名义买房再过户 90万元差点有去无还

  • 时间:2013-11-20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为避限购以同事名义贷款买房

      据了解,眼下在国家的限购政策下,代持房产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比较普遍。代持房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之间基于信任,往往很少有书面合同。而因涉及的房产价值较大,发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东莞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胜利表示,房产代持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国家政策,就存在违法的风险。

      对于合法的房产代持,法官提醒,在房产转移到本人名下之前,代持人可能存在转卖、抵押等行为,从而导致房产权利存在瑕疵。

      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法官建议要对代持人进行全面的了解。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双方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对于代持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同时,双方对于代持房产过程中支付相关款项的票据应妥善保存,及时结清。

       为了能再买房并减少购房成本,拥有多套房产的马大姐想到了以同事胡小妹的名义购房,自己来实际支付房贷。不过,当银行将90万元贷款划到胡小妹的银行账户后,办理完过户手续的胡小妹却不愿将90万元还给马大姐了。后悔不已的马大姐愤而将胡小妹及其丈夫告上法庭。

      庭审时,胡小妹辩称90万元是马大姐的赠与。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胡小妹及其丈夫返还马大姐90万元。

      法律界人士提醒,代持房产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比较普遍。为了降低风险,市民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对于代持房产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

      以同事名义买房再过户

      已经拥有多套房产的马大姐为了能再买房并减少购房成本,找到在其公司上班的同事胡小妹,要以胡小妹的名义购房。马大姐与胡小妹约定,由马大姐支付在整个购房过程中的费用,胡小妹只负责在相应位置签字盖印。

      2011年12月,马大姐看中了胡小妹租住的常平镇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便私下与业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3月,在马大姐的指示下,胡小妹与业主张某就其租住的房屋签订了另外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该房屋转让给胡小妹,胡小妹支付了马大姐交给她的相应的购房款。

      今年7月,胡小妹与马大姐低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马大姐取得了房产证。

      同事称90万元是获赠的

      为了消灭马大姐与胡小妹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上的瑕疵,马大姐向广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根据马大姐指示,其中90万元贷款发放到了胡小妹的个人账户中。之后,胡小妹并没有将90万元的存款返还给马大姐,马大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胡小妹告上了法庭。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与胡小妹结婚不久的丈夫敬某。

      面对马大姐所称的9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胡小妹称那90万元是马大姐的赠与。胡小妹称马大姐与她是多年的好姐妹,她曾长期为马大姐做事,帮马大姐赚了不少钱,马大姐为了表示对她的感谢,也曾多次承诺买套房屋赠给她。

      判决:同事得利不当须返还

      胡小妹虽然称该房产属于好友马大姐的赠与,但在庭审过程中,马大姐并不承认这一点,并声称自己与胡小妹也仅仅是普通朋友,算不上胡小妹所称的“好友”。

      胡小妹未能提供证明马大姐赠与房屋的证据,也不能对马大姐支付涉案房屋全部房款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证据规则,法院认为胡小妹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合双方的关系、涉案房屋的价值,法院对胡小妹称涉案房屋系马大姐赠与的主张不予采信,胡小妹取得涉案房屋无合法依据,判决其后处分房屋所获得的价款9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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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丈夫也被“连累”成被告

      胡小妹与丈夫敬某在2013年1月登记结婚,是在胡小妹与马大姐的纠纷发生之后,敬某也成为案件的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胡小妹在获得90万元不当得利款项时,与敬某已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推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敬某和胡小妹未能举证证明夫妻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对于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记者 周伟良 通讯员 钟紫薇 曾维亮)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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