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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检察权防地方干扰 适用死刑罪名将减少

  • 时间:2013-11-16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昨天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为一章。

    大事记

    2002年

    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了相应部署。

    2004年

    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2007年

    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2008年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

    建设法治中国

    改革内容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刑罪名的削减,不仅是法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人权发展需要。—赵秉志

    解读

    削减非暴力经济型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表示,我国刑法原有68种死刑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13种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目前还存在55种死刑罪名。这其中有30多种是非暴力经济型犯罪。这个数字相当之多,在世界也是名列前茅的。

    这些年根据国家死刑政策、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司法改革和立法改革,立法改革中重要的就是削减死刑罪名。赵秉志认为,首先要被削减的就是30多种非暴力经济型犯罪,但要分情况、分阶段地削减。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过程中,有4种罪名是和被削减掉的13种罪名危害程度最接近的,当时立法机关就重点考虑过,但是因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讨论,于是就留下了。这4种罪名是: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运输毒品罪和伪造货币罪。这也是现阶段应该最快削减的。

    赵秉志认为,30多种非暴力经济型犯罪中,除了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贪污罪、受贿罪,以及社会危害性大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外,其他的非暴力经济型犯罪都应该根据情况,分批分拨进行削减。

    减死刑罪名利远大于弊

    赵秉志表示,死刑罪名的削减,不仅是法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人权发展的需要。削减的好处和意义很多。第一,强化了人权的保障,尽量能不用剥夺生命来惩治的犯罪,就尽量不要用,不是不可弥补的犯罪,都可以考虑保障人权,增强全社会对人生命的尊重;第二,刑法应是科学理性地惩治犯罪,不要过量;第三,用制度的改进引导社会观念转向宽容、理性、文明,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增加的死刑罪名都是因为当时的特殊需要而增加的;第四,很多国际公约都要求废止死刑,即便保留也要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上,削减死刑罪名,可以得到国际上正面的认可;第五,死刑废止会带动刑罚的合理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的调整。

    此外,死刑罪名的减少,也会促进死刑司法的改革。削减死刑罪名就是告诉司法,要严格限制慎重使用,少杀慎杀。

    至于弊端,可能会使一些民众不大理解,不大认同,给司法机关造成一些压力。但这种情况一定是暂时现象,随着法制推行和观念提高,会解决的,所以说削减死刑罪名利远远是大于弊的。

    审判检察权去地方干预

    对于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表示,司法的行政化与地方化是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只有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化工程,要通过体制改革、机制改革、制度改革和程序改革来实现。

    根据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现存体制导致的司法权地方化问题却无法实现独立,其原因在财政权受制于地方,人事任免也隶属于地方,如果遭到地方干预时,法院很难保持独立审判。

    至于如何解决,第一步要把基层检察院、法院,从地方横向领导改变过来,改为由省级进行领导,由省级负担财政,不再由实际所在的县级负担;同时将人事权从地方党委中解脱出来,解决法官、检察官的提名权,不再由党委来提名。

    审判权运行将试点改革

    最高法日前下发通知,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改革。据悉,最高法将于月底召开相关研讨会,有报道称改革试点将于今年12月正式启动,为期两年。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权力下放给法官、合议庭,但法官在获得独立审判权的同时,能不能做到公正是现在面临的问题。“我们的法官如果不公正,那么危害性更大,所以说这个措施一定要到位”。

    陈卫东表示,独立不意味着独断,在对主审法官的选择上,必须是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精湛,并且职业道德、操守好的法官。同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成绩也要记录在案,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问责追究、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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