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保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购物、霸王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网络购物的7日内无理由退货,以及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惩罚性赔偿。
据介绍,按照新法规定计算,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现行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一倍,新修改的消保法提高到三倍。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说,最初的草案写过两倍,根据审议意见,又增加了数额。
消费致死伤 受害人可索双倍惩罚性赔偿
新消保法的亮点在于,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赔偿数额到底定多少,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贾东明表示,美国早期适用赔偿性赔偿没有具体的上线标准,但是过高的惩罚性赔偿,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负担,经营者也会把惩罚转换为成本,加到消费者身上。这些年美国的一些州都有了上限的规定。
根据贾东明计算,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赔偿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贾东明说,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平均数是24500多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49万,如果再加两倍那就是将近150万。发达地区更高一点,上海会达到240多万,北京达到210多万,一些欠发达地区比如云南可以到120万,青海为100万左右。“从数额来看,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比较高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修改(部分)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