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网讯 九零后的小陈(女)称自己是某图书公司员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单位却否认她是公司员工,导致她无法申请工伤,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小陈于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在被告某图书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车祸当天停止工作。为证明自己是公司员工,小陈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小陈的工服、小陈在被告公司工作的照片、及在银行办理工资卡时的申请材料等证据,并提交了小陈的交通事故案件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发生事故后,小陈的公司同事李某向被告单位借款二万元用于垫付小陈医疗费用的事实。
被告某图书公司辩称,小陈所述不实,小陈从未到该单位工作过,并提供了争议期间的职工工资表、员工花名册及单位自制的社保缴纳名单作为证据。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某图书公司提供的三份证据中员工信息互不一致,且与社保机构出具的名册有较大出入,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言语前后不一且无法解释,故被告某图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西城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