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核心,提出对流浪未成年人要发现一人、救助一人,建立健全发展型救助体系,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内容,到2014年底,基本实现本市户籍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率100%,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返乡率95%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3〕82号)精神,市民政局就我市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行动目标。
帮助适学孩子在户籍地复学
通知要求,到2014年底,基本实现本市户籍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率100%,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返乡率95%的目标。
为此,民政部门要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社区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坚持“发现一人、救助一人”的原则。
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的过程中,民政部门将联合教育部门,帮助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在户籍地或就近返校复学。
此外,在流浪未成年人入学后要安排心理教师、班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对其进行情绪疏导、个别教育辅导,帮助其顺利融入校园;教育部门要协助做好暂时留京不能及时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和替代教育;协调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本市户籍流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定期走访困境儿童防止流浪
通知要求,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内容。救助保护机构在做好食宿、医疗、返乡等保障型救助的同时,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矫正、技能培训、文化教育、职业介绍等发展型救助服务。
在源头防治方面,要全面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防止出现因生活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当或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外出流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也将建立困境儿童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教育帮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掌握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并对符合条件的16岁以上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其及时实现就业。
“流浪孩子回校园”行动计划
(一)启动阶段 2013年9月30日前,各区县要制定“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报送至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做好梳理排查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各区县要对辖区户籍人口中的流浪未成年人逐一进行个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帮助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在户籍地返校复学。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报送制度,按季度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进展简报。
(三)巩固阶段 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要完成户籍流浪适龄未成年人返校入学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源头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