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黑作坊生产劣质猪肉案。苏某福和苏某生父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苏某福与其儿子苏某生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没有取得合格证照的情况下,从各处猪肉摊收购变质猪头进行加工。加工后的制成品一部分销往外省,一部分销往珠三角地区,经转手批发后再销售到快餐店。2012年7月16日,工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黑作坊进行检查,当场依法扣押库存销售的猪肉产品,包括脱毛和未脱毛猪头肉、猪腮肉、猪耳肉共计255件,总重量5860公斤,涉案货值金额4万多元。经检验,所缴获的猪头肉菌落总数和猪耳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均不合格,工业用猪油酸甲不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福、苏某生无视国家法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