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沙田乡堆资村群众何里强对沙田乡派出所的控诉状
我叫何里强,男,现年62岁,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系湖南宁乡县沙田乡堆资村二十组村民,身份证430124195203211019。我因两次被沙田乡派出所欺负,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经济上也遭受重大损失。每当我想起遭受的屈辱,寝食不安,心中愤愤不平;由于我年老体弱,又缺少文化,只有两个女儿,无权无势,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又气又恨。现借助网络向上级领导求助,希望能引起上级领导重视,帮我维权,主持公道,能够依法依规惩处违法分子,帮我追回经济损失。我本人对控诉状中陈诉的事实的真实性可负法律责任。
2013年8月15日上午(旧历7月初9)11点多钟,沙田乡政府在沙田堆资村11组修污水处理厂,在公路旁挖下水道,在11组村民刘兵责任田小件加工处,由于小件加工处部分要毁,刘兵要求赔偿其设施,左志华副乡长、项目办主任管伟成说:“这是为了方便群众没得赔。”刘兵气愤地说:“这是强盗性质,我不要你赔了,我回家吃饭去。”说完就走了。派出所廖兴副所长冷笑几声,他是因为掐得住群众感到得意。
当时我站在旁边,对廖副所长说:“你莫笑,你笑什么?”廖副所长气急败坏地冲过来,用对付犯罪分子的擒敌式一把勒住我的脖子,勒得我几乎透不过气来,另两名警察(名叫王斌、姜兴)把我的手反过来,用铐子紧紧拷住,廖副所长另一只手使劲地按住我的头,把我押上黑色的小车(是廖兴私人的车)廖兴看情况不对,自己私人的用车不是捉人的车,不能显示他的威风。又将他从小车上拖下来,这时有村民将场面用手机摄像,政府、派出所的人冲过来抢手机,制止拍照,被其他村民拦住,手机没抢走,像也没拍成。随后警车来了,我又被押到警车上,警察态度野蛮粗暴,廖兴副所长吓唬我说:“你是有案底的人,我们就是要关你,还要把你送到宁乡去。我们随时都可以抓你,判你的刑。”然后用警车把我拖到派出所。廖兴副所长回到办公室,由于副乡长左志华打电话给派出所要廖兴放人,廖兴副所长便要王斌给我松铐子,他问我:“那个刘兵是你什么人?”我说:“是我村里人。”廖副所长说:“你不要管闲事。”我说:“你这样冷笑,就是把村民当宝(傻子)。”廖副所长对我说:“这件事就算了,我送你回去,今后不关你的事你莫管。”他开车送到半路上,要我下车回家。
我今年62岁了,与老伴相依为命,只有两个女儿都已成家。本身就有冠心病、高血压,无端被派出所用铐子拷了,我回来后,受了刺激,血压升高、冠心病发作。我手被铐子铐伤,自己花了100多元钱买中药疗伤,派出所滥用职权,违法使用警械,竟象没事人一样,我在床上躺了半个月,心里很不舒服。对这件事我越想越气愤,越想越伤心,沙田乡派出所完全是欺负老实人。
廖兴副所长说我有案底,随时可以抓我判我的刑。是这样一件事:
2011年农历10月1日晚,我同几个人在“何老师南百货店”隔壁玩牌,有二、三人在看牌,打牌人中有一个叫何宁的人(24岁左右,是当地的“混混”)他在打牌的时候搞鬼,被我看到,我说:“我们打牌就打规矩牌。”何宁一听,知道自己搞鬼被人识破,恼羞成怒地打我三拳,我求饶说:“我老了,你不要打我了!”何宁反而拿起地下的啤酒瓶砸我,并说要打死我,幸好被人拦住,但我的头部还是被打破,我住进了医院,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时我也拿起地下的啤酒瓶反抗,把他的头部擦破了点皮。我打电话到派出所,当时的周所长把打牌现场的情况调查清楚了。过了两天,派出所回复我说:“事情都查清楚了,你没问题。”又过了三、四天,何宁喊了五个人到我家找麻烦,因为我没有在家,他们想打我没有得逞。我打电话给周所长,周所长对我说:“你放心,你没有事。”周所长还对何宁说:“这事是你的错,你不要找老何了。”
事隔将近一年,周所长调走,新上任的所长叫徐强。2012年9月的一天,我送涵筒到红旗水库,在水库堤上,被徐所长带来的2名警察开着自己的私人小车赶来将我抓住,送到宁乡周所长家里,他们三人在周所长家里整完材料,要我签字,并按上手印。我问周所长:“我和何宁的事情已经了结了,怎么现在还为此事找我?”周所长说:“何宁不同意,所以还要找你。”随后我就被送到宁乡看守所关起来。
第二天,徐强所长派人到我家对我老伴说:“你男人被抓送到了宁乡看守所。”我老伴当即就哭了,她哭着打电话给两个女儿,我女儿也吓坏了,万般无奈,她们只得赶回家,想办法要将父亲从看守所救回来。之后我大女儿找到了沙田派出所,由派出所的警察打电话叫何宁来,当时何宁说要七、八万元,我女儿好说歹说,由于家庭困难,最后以交19000元同意放人,我女儿将19000元交给何宁(没有开发票或收据)我被关三天后出来了。关于19000元的事,起先家里人还瞒着我,两个月后才告诉我,我找徐强所长问那19000元的事,他说:“那是给何宁了”后来,我不敢再问这事了。
我两次被沙田乡派出所欺负,沙田乡派出所滥用职权,欺压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现向上级人民警察机关提起控诉。
沙田派出所违法使用警械,使我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严重伤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沙田派出所滥用职权,以将我送进看守所为人质,又以帮社会“混混”何宁讨赔偿款的名义,向我女儿收取19000元,涉嫌敲诈勒索。沙田派出所的所作所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沙田派出所的所作所为属于严重的违法乱纪,情节特别恶劣,执法犯法,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我与何宁的纠纷经派出所调查后,已给我回复:“事情都查清楚了,你没问题。”周所长对我说:“你放心,你没有事。”周所长还对何宁说:“这事是你的错,你不要找老何了。”这件事已处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这样一起简单明了的治安案件,事隔一年后,派出所徐强所长又为此事将我抓到看守所,敲诈勒索我家人出19000元才放人。这已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这执得是什么法?谁给他们这样欺压群众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特提出如下控诉请求:
1、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
2、帮我追回被敲诈勒索的19000元。
3、全省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严肃党纪国法,以儆效尤。
控诉人:何里强
手机号:13507433631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