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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南通徐汇萍中南海寄信被拘留5日

  • 时间:2013-08-29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我叫徐汇萍,今年70岁,家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村三组50号。2007年4月中旬南通华亚拆迁公司在没有任何拆迁文件及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对我家进行非法拆迁,恐吓说:“不签字就强拆,你儿子、女儿、女婿都不准上班”。我多次找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他们对我反映的情况置之不理。我遭受鬼子也使不出来的“三光拆迁 .
    2008年3月29日凌晨1点,一群“不明身份”的歹徒突然用铁锤、铁钎、刀具强行将我家门砸开门,将熟睡的一家五口人从床上猛拉下来,一顿暴打:几个人强行把我拉到河边,按在地上,拳打脚踢,我呼喊冤枉救命,他们就用衣服塞住我的嘴,堵的我透不过气来,我左脚被打成重伤,几个月都不能行走;我老伴张明贵70多岁,被一伙人强压在地上,被打的满脸是血,引发心脏病;我儿子在反抗中被歹徒用铁钎在左腿上戳了两个大洞,接着用衣服罩住脸,光着背,从楼上拖到楼下,致使背上多处划伤,血流不止;他们将我儿媳单衣赤脚强行拉出门外按倒在地,猥亵侮辱,连我8岁的孙女也不放过,我哀求他们让小孩多穿件衣服穿双鞋都不允许。在挣扎中我认出了其中一人是南通华亚拆迁公司拆房队的工头姓郑叫什么不清楚。我们全家人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我被打以后得了严重的心脏病,我8岁的孙女受到严重惊吓,精神被严重伤害,经常在睡梦中大喊大叫,学习明显下降。这帮恶匪们竟然尽显土匪本性大肆抢劫,我媳妇的金手链及包里的近万元钱款,以及微波炉电磁炉等小家电,厨房用品被疯狂掠夺,洗劫一空。
    我们在惊恐中立刻报了警,让110从滨江花苑东面拦截他们,而110装聋作哑磨磨蹭蹭就是没人来,等110来了以后房屋早已经变成一堆废墟。民警胡毅宁(警号062036)记录一下就要离开,我让他们取证,他们却说没带照相机回去取(执行任务的警察可以这样吗),我们在寒风中忍着疼痛焦急的等待,一直等到天明也没来,在这过程中我们又打了无数次110。8点钟我和我儿子、侄子去狼山派出所报案,等到9点多他们才接待我们,只立了刑事案件,让他们来取证、保护并清理现场,陶所长不肯答应,我跪下求他,他才让民警胡毅宁去取证,胡毅宁过去就拍了3张照片,还说抢劫的工具菜刀没有用的,然后就说照相机没有电了,敷衍了下就走了。就因为警察的失职我家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护、财产也蒙受重大损失,事发之后我多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几年过去了犯罪份子依然逍遥法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南通、法制社会的南通,号称“平安社会”的南通,这起罕见的、令人发指的、影响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事件至今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此事我上访已经整5年了,从地方各部门,省里的各部门直至北京国家机关,走了多少困难的路程流了多少辛酸的泪水,至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仍然不执行中央和省里各部门的指示,拒不查案办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安机关何时能依法办事?我家的沉冤何时能得到昭雪?
    5年之前的立案通知书到现在都没处理犯罪嫌疑人期盼领导能按照法律,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让一些不依法行政的单位受到查处!一些不依法行政的人得到处理。为我们家伸冤!为天下老百姓伸冤!
    投诉人:徐汇萍2013年4月25日
    打砸抢犯罪分子不抓,遭受鬼子般的三光拆迁的受害者却被拘留5日
    徐汇萍家住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村三组50号,是江苏南通:我遭受鬼子般的三光拆迁的 受害者,徐汇萍2013.7.26 上午在中南海附近寄信,被保卫骗到派出所(答应徐汇萍解决问题),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对我妈做出了(2013第2013206787号)训诫处理,南通公安崇川分局知法犯法,对同一件事做出 两次处理,没有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北京就应该北京公安处理,北京公安处理以后,南通再次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十七条,同一件案子不能作出两次处理,从崇川区狼山公安分局行罚 决字(2013)3793号,同一件事不能作出两次处罚,南通要处理也只有北京警方才能处理

    徐汇萍已经七十多岁的人,她有心肌梗塞,高血压,腿疾,崇川分局没有人性,为了某个领导喜好, 徇私舞弊,帮我妈关在拘留所。我妈在北京违反哪条法律法规,有什么违法行为,拿出证据!我认为,我 家凌晨被暴力强拆,地方官员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刑事责任,因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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