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地方立法工作中,协调各方面利益和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的难度加大。为破解 “协调难”的问题,近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38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地方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这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组织协调的有益探索,也是山东省出台的首个立法协调制度。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的总召集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对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编制、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中的重大争议等内容进行研究、沟通。
根据《制度》规定,联席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对法规草案审议中的重大争议的协调情况及形成的意见还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