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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道光皇帝愤怒的强奸幼女案

  • 时间:2013-06-07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壹读iRead特约撰稿刘十九

    1824910日,农历闰七月十八,历史上平淡无奇的一天。这一天。在位第四年的道光皇帝一如既往地勤政。他答复了淮南盐商的请求,调整了湖北、浙江、云南和广西几位官员职位,以及北京西北皇家园林的人事任命,并对一位宗室的丧事表达了关注,赏赐三百两白银。

    但在这一天,道光皇帝发布的上谕中,被史官视为最重要的一条,是关于发生在直隶文安县的一起强奸幼女案。

    1824年,强奸幼女案告到了北京


    道光皇帝的愤怒

    这源于皇帝接到的来自都察院的一封奏折。奏折中说,有一名女子到都察院控告乡人强奸她的年幼女儿。

    到都察院告状的是王吕氏,她的丈夫王敏和让她来京城告状。从文安县到北京有两百多里路,这个乡下女人不知道历经了怎样的艰险辛苦,孤身上了京城,又不知道听了谁的指点,找到负责监察和弹劾的都察院。

    奏折中汇报的情形让皇帝颇为愤怒。

    将近一个月前,文安县一名叫高扶格的人试图强奸王吕氏的幼女。王吕氏和丈夫把高扶格告到了文安县衙,知县接了案子,叫县衙里的女役查验了受害者的伤痕,却并未当即将高扶格关进大牢,而是在二十多天后,才再次派遣差人,传令王吕氏等到县衙“复行审验”。

    道光帝认为,这很有可能是县官在徇私枉法。

    他在上谕中说,高扶格强奸王吕氏之幼女,有县衙女役的“供单”证词,严加审问,应该不难定罪。然而知县迟迟不肯定案,“其中显有别情”,可能是县官听人打了招呼,或者收受贿赂,于是想要大事化小、遮掩过去。

    皇帝的愤怒是有原因的。在清代,强奸幼女是“犯奸”罪名中最严重的一种。对一般的强奸案,《大清律例》中规定,强奸者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决定是否执行。强奸未遂者,则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但是轮奸和强奸幼女都是更加令人发指的罪行,需要处以重罚。

    所以,按《大清律例》,轮奸良家妇女者,为首斩立决,同案犯绞监候,而虽为同谋,但并未参与轮奸的案犯,要发配到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而对强奸幼女案则规定:“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即便幼女与案犯通奸而非被强奸,也要按照“虽和同强”之法,判处绞监候。而倘若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未遂,但经过审查,确有其事的,案犯也要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所以,文安县的强奸幼女案人命关天,高扶格即便强奸未遂,也要被发配黑龙江,而倘若强奸既遂,则必死无疑。

    宋代到清代律法中的惩罚

    《大清律例》所定的强奸幼女罪,延续的是明代法律中的规定,只是将绞刑改成了缓刑,在秋后执行,同时对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进一步加重了处罚。

    这种对幼女特别保护的法律传统可以追溯到南宋。

    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丞相谢深甫等编撰成《庆元条法事类》,记载南宋初年至庆元年间的法律、经济资料。其中对强奸幼女案有了特别的记载:“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强奸),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也就是说,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虽然是通奸也按强奸论处,流放三千里到险恶的地方去;未遂者流放五百里。倘若在强奸时使幼女身体受伤,则判处绞刑。

    随后,元代的法律中大体沿袭了宋代律法,但刑罚更为详细和严酷。《元典章》中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

    元代法律中还区分了强奸者的年龄。年老者奸淫幼女,杖责一百七十,不许以财物赎罪;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与幼女和奸,也按强奸罪论处,但免去死刑,改为杖责一百七十,幼女无罪。而强奸十岁以上的女性,处罚也都是杖责一百七十。倘若三名男性强奸一名女性,则男子皆处死。

    此外,元代法律中还特别规定,官员犯奸罪,也跟普通人一样处罚。这并不意味着元代法律更加平等,因为它同时规定,主人奸淫奴仆的妻子是无罪的。

    捕蝗耽误了审案

    回到道光四年的这起强奸幼女案,皇帝愤怒地将案件发给了军机大臣、负责管理刑部的蒋攸铦,要他立即提取犯罪证据证词,“秉公严审”,一定要把案子审得让人心服口服。皇帝特别交代,如果文安县的知县有徇私枉法,要立即据实严厉参奏,不可稍加回护。

    接下这件案子的文安知县叫何熙绩,是道光二年(1822)壬午恩科殿试金榜第三甲第三十三名,赐同进士出身。何熙绩诗文颇佳,有一卷《月波舫遗稿》传世,但是政绩和审案的才能如何,已经难以考证。

    根据军机大臣蒋攸铦的调查,知县何熙绩接到王吕氏报案之后,因为文安县发生蝗灾,他便亲赴乡下,指导扑杀蝗虫之事。蝗灾在当时是大事,事关百姓饥寒生死和地方安定,理当优先处置。所以,地方官并非故意将案件拖延不办,为案犯遮掩。

    而根据调查,高扶格强奸王吕氏十一岁幼女,实际并未成功,属于强奸幼女未遂,按律应发配烟瘴之地充军。

    由于记载缺失,今人已难以知晓军机大臣的调查是否深入切实,但这位军机大臣素来以博学勤勉著称,调查的结论也不至于与实情南辕北辙。

    他很快就将调查结论回报给了道光皇帝,说知县“并非无故延迟,应免置议”,并请皇帝审核他对案件的审判结果。

    皇帝显然对这个结果很满意,一个帝国官员的污点被排除了,而败坏人伦的恶徒也受到了处罚,这意味着皇帝的治下还算清明,自己的勤勉并非没有回报。于是,道光皇帝批准了蒋攸铦的奏折,将案件交刑部处理。

    时至今日,受害的王吕氏一家、被发配烟瘴之地的高扶格,他们最后命运如何皆已无从知晓。清代文献中,关于强奸幼女案的记载远不止这一条,然而有“虽和同强”,即虽然幼女同意也按强奸论处的原则在,即便真有幼女引诱在先,犯案者也绝无因此赦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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