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到2倍年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广东湛江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现金认购了近3000万元的一款投资产品。一年以后,投资者却被告知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携款失踪,投资者跌入理财“陷阱”。
高收益作诱饵,公章合同成“保障”
“预计该产品一年内收益将最少达到1至2倍。”在一份来自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营业部的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上,投资前景描述如此诱人。
2010年8月,当该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龚堪明拿着这份材料,向投资人许先生推介这份声称只有内部人才能认购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时,许先生多方筹集了470万元资金分三次交给了龚堪明。在交现金的同时,许先生签订了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盖章处印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大红公章。
许先生说:“那份简介材料和合同上,都有证券公司的印章,我们当然相信这个投资计划。但是一年后来领取收益时,才发现龚堪明已经失踪,信达证券公司拒绝兑现本金及收益。”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努力仍未拿回投资之后,许先生和部分投资人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审法官、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江远臣说,目前总共有17宗情况基本相同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涉案金额约2900万元。
盗用公章、合同折射证券公司管理漏洞
在信达证券官网上,相关法律文件显示,这款产品于2010年7月9日被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与龚堪明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的是,产品说明书显示,该产品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该营业部现任负责人钟忆民解释说,龚堪明提供的宣传简介材料是龚堪明自己炮制的。
而针对业务用章和标准盖章合同文本的质疑,钟忆民说,龚堪明作为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有条件接触到业务用章,盗用了营业部的章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我们不能说规章制度执行上没有改进的地方。”
此外,对于合同的来源,钟忆民说,“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面向全国发行的产品,因此公司套印了一些盖了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放在各个营业部供销售用。“这些空白合同只能用于公司销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正规产品,对于空白合同的使用上,有监督。但就是在这个时候,龚堪明个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的时候,在这个事情上,监督失效了。”钟忆民说。
法院以“待侦破”为由中止审理,专家称应“民刑并进”
钟忆民说:“我们没有发这样的产品(龚堪明说的这种高收益产品),我们公司也没有见到一分钱,这是龚堪明的个人犯罪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则认为,倘若投资人的确出于对于证券公司公章、营业场所、营业部负责人的善意信赖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则本案构成表见代理。虽然营业部负责人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授权,但投资者面对证券公司的公章等代理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该负责人有代理权。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该责任人追偿。
2012年12月18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提交的证据进行佐证未达优势程度和本案涉及被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龚堪明涉嫌合同诈骗罪等待侦破”等原由,裁定中止审理。
对此,刘俊海说:“先刑后民的传统观点是错误的。按照这种逻辑只要刑事案件无法告破,则民事案件永远不能审理。正确的法治思维应当是民刑并进。把民事关系理顺了,才能更好地定罪量刑,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