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银行卡也未离身,卡里的钱却在异地被人连续取款共13.28万元,银行卡主人董先生遂将某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董先生连本带息共计13.41万余元,银行方面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
董先生的代理律师称,2012年2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董先生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后到另一家娱乐场所玩。次日9时,董先生醒来后发现手机上有十几条短信,仔细一看,是自己的银行卡内存款被人异地支取取款信息。短信显示,在头天晚上他和朋友在娱乐场所玩的时候,其银行卡内存款却在福建省漳州芗江支行和南靖靖城分理处,被他人连续18次转支和取现,共计13.28万元。
董先生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前往办卡银行反映相关情况,要求赔偿,但未得到银行方回复。之后,董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连本带息赔偿。今年3月1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支持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天,银行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董先生银行卡内钱被异地支取,不排除其本人乘飞机前往异地取款后再飞回来。“卡内钱被取后手机连续收到那么多短信,他应该能够发现,可以立即打客服电话更换密码或电话挂失。”该律师称,可是董先生并没这么做,才造成损失扩大,此外,董先生还应承担银行卡和密码信息泄露的责任。
银行方律师还称,此案刑事部分还未破案,应“先刑事后民事”,即使先审理民事部分,董先生的钱是在福建两个分行被支取,这两个银行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董先生的律师认为,他是在该银行办理的银行卡,追加福建银行为被告于法无据,且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均由银行系统掌握,董先生自己并未泄露,他在被取款后的次日早上发现短信立即报案,这个可以调取警方笔录。
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