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专利申请的流程中”专利审查“是必经的过程,而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审查员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那么专利”三性“的审查标准都有哪些呢? 据科易网(http://www.k8008.com/)小编所知,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于此同时这三性专利特性的审查标准都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一、专利的实用性审查原则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一般会遵循两个原则: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而且专利审查员的审查基准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那么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也是无关的。 一般不具有实用性的6种情况: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 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2、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 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6、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二、专利的新颖性审查原则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 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一般根据以下两个原则进行判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被认为两者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会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会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也就是说,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不适用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对比,这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很大区别。 三、专利的创造性审查原则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专利技术(http://tec.k8008.com/)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员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一般会遵循如下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审查员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