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教委下发《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校名的通知》,要求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可以为“**进修(专修、培训、自修、补习)学院或中心”,不称“大学”,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和“国际”等字样。
通知要求,为准确体现学校办学类别、办学层次,明确区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实施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的名称,我委结合《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继续推动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的规范工作。
在2009年末至2010年初开展的许可证换发工作中,北京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以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标准,作为学校变更名称的过渡期。已于2010年作出按期变更校名承诺的学校,应根据承诺内容,做好校名变更工作。我委将对按照要求规范名称的学校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发展。学校在变更校名的过程中应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稳妥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在校生的思想工作。学校可按照“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允许名称变更前入学的学生,在结业时可以选择取得按原来校名颁发的学业证书,实现校名变更的平稳过渡。变更校名确有困难的学校,可将达到校名规范要求的时间延长至办学许可证的下一个有效期内。学校应制定规范校名的方案并作出书面承诺,在办学许可证下一个有效期内达到校名规范要求。请于2013年5月17日前(或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一周)提交规范校名的方案和书面承诺,并携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我委民办教育处办理办学许可证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