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校外聘教师林先生出差途中发生车祸,虽经救治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成了植物人。由于同所在学校就赔偿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林先生将学校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校方赔偿林先生273万余元,校方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经过市一中院调解,双方协议由校方一次性支付500万元后,林先生今后不再向校方主张任何费用。
教研途中出车祸
2005年7月,林先生从某国家级重点技校毕业后,学校将其送出去培训半年,后林先生便以外请教师的身份在学校任课,但并不在编,属于外聘教师。2006年9月初,学校受邀参观天津汽车零部件博览会,校方汽车教研组经决定将此次参观活动作为一次教研活动,教师自愿报名参加。
2006年9月17日清晨,包括林先生在内的5人从学校出发,驾车前往天津参加此次活动。车行至京津塘高速公路下行53.9公里处,因驾车司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情况,操作不当,致使车的右前部撞到前方大货车的尾部。包括林先生在内的两名车上乘客受伤,小客车和大货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经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认定,小客车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林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但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出院。
工伤认定超时效
从事发后到2011年1月10日,校方已经为林先生支付包括医疗费、房租、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749324.18元。由于双方就后续的赔偿费用产生较大争议,而林先生始终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参与诉讼,林先生的母亲随即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校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800万元。
校方承认林先生起诉书中关于发生车祸的事实,并表示“要求法院确定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校方提出,林先生提出的误工费过高,康复费和后期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等答辩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2011年10月17日,林先生的父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林先生进行工伤认定。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超出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林先生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校方先行给付林先生人民币30万元。
调解获赔5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属于学校的外聘教师,其在参加校方汽车教研组组织的教研活动途中,因学校工作人员毕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先生受伤。由于毕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林先生受伤,因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林先生的经济损失。林先生虽为农业户口,但其为市政学校外聘教师,以此为收入来源,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林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3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校方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请求市一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案件二审过程中,经市一中院主持调解,校方与林先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校方于调解书生效后60日内赔偿林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万元整。
林先生的家人则同意在校方付清上述500万元后,林先生一方无论再发生任何费用,均不再向校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