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什么情况我不是太清楚,土地手续都在办理中,领导都不在,忙!电话保密!等有时间再说吧。”这是记者在采访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庞家镇刘主任时,他本人对记者说的原话。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镇政府本应依法行政,客观反映情况,礼貌对待记者。但是刘主任的态度确实令人深思……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庞家镇政府和诺尔食品有限公司、派铂家居、等企业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秘密?……许多疑问,有待国家有关纪检、检察等行政职能部门破解!
以租代征建工厂,庞家镇政府态度强硬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庞家镇政府称手续正在办理、诺尔食品有限公司、派铂家居、等企业非法占地纪实
中国信息网—山东频道讯:据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庞家镇兴马村村民反映,该村被诺尔食品有限公司、派铂家居、等项目非法占有近千亩农田,每亩地每年给2000元钱租金,领导为了政绩检查好看,不顾国家法律、老百姓利益、制造不和谐社会村民上访,反映强烈,请求媒体介入调查。
2013年1月18日记者来到庞家镇兴马村村南看到有上千亩的建设工程,正在建设之中。有诺尔食品有限公司、派铂家居、还有两家没有名字的企业。
记者随即来到村里,见到一村民,记者问那村民,你们村前那些企业什么时间开始建设的?有多少亩地?村民说“2011年就把土地给强征了,当时地里还有庄稼,都给铲掉了,真可惜啊!我们村的近1000亩地被征用了,2012年开始建设”记者问怎么给你们补偿的?“哎!一亩地每年就给2000块钱,其它什么都不管了”
记者来到庞家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和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工作人员联系了领导后说“领导不在你们等一会吧”
过了近两个小时,来了一刘姓主任,记者说明来意,刘主任说这几家企业都有合法手续,是省重点企业,没手续怎么能建这么长时间。
记者问可以协调一下企业,让企业把用地等建设手续拿来看看吗?刘主任说“手续都在办理之中!”
办理中就是没有办好吗,属于未批先建,省重点企业就可以违法建设吗?
记者问刘主任可以见一下镇长和党委书记吗?刘主任说“领导不在,忙!”
记者问刘主任可以把镇长和书记电话给我们吗?刘主任说“不可以保密!”呵呵,镇政府是什么级别!保密!
记者采访庞家镇政府刘主任时,他明知征地没有手续,但是态度强硬,表示说:“我什么情况不是太清楚,手续正在办理之中,领导忙、没时间、电话保密。用这种态度和让记者等待近两个小时就把记者给打发了,这其中有什么蹊跷呢?
其实这位刘主任已经告诉记者以上几家企业根本就没有手续了,正在办理之中吗、就是没有!
既然没有用地手续,镇政府等有关部门为何任由以上企业违法建设呢?就如村民反映,为了政绩?还是为了某种利益?不顾国家法律、老百姓利益、制造不和谐社会,村民上访,这样的领导?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地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为确保粮食安全中央政府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三令五申要求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严控园区建设大量用地规模。国家也对征用耕地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生产是十几亿人口吃饭的头等大事,守住这条红线,必须要守住法律与制度的底线。
记者后记:作为国家一级政府工作人员,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不能忘记依法行政,不准打着为企业服务的名义,肆意侵害百姓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进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否则情节严重时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发展要用地,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办理的手续要齐全,不然中央政策在地方得不到落实,政令不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家各自为政,岂不乱套?更无法谈及保护百姓权益,久之则乱,乱则社会稳定堪忧!(记者 彭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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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