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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涪陵: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是违规?还是犯罪?

  • 时间:2013-02-01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核心提示:中国焦点新闻网重庆1月28日讯 (记者 陈孝波)重庆市涪陵区今年49岁的何平缘起于2006年和2010年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新妙运输公司经理期间分2次借给另外两个公司资金20万元和60万元的事件中,让何平付出了惨重代价:2012年4月,他被执行逮捕,并面临着3年零8个月的牢狱之灾。公司之间的相互资金拆...


    公司之间的往来汇款凭证 记者 陈孝波

    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记者 陈孝波

    还款时支付的利息凭证 记者 陈孝波
    中国焦点新闻网重庆 1 28 日讯 (记者 陈孝波) 重庆市涪陵区今年 49 岁的何平缘起于 2006 年和 2010 年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新妙运输公司经理期间分 2 次借给另外两个公司资金 20 万元和 60 万元的事件中,让何平付出了惨重代价: 2012 4 月,他被执行逮捕,并面临着 3 年零 8 个月的牢狱之灾。公司之间的相互资金拆借行为到底是违规?还是犯罪呢?
    屋漏偏逢连夜雨,坚信自己丈夫是很清白的妻子李兆珍,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与申诉之路。压在何平头上的罪名如梦魇般挥之不去,他始终不明白, 2006 1 月借 20 万元给重庆市涪陵区海如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如蓝电脑公司)和在 2010 12 月借 60 万元给重庆市商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商雄科技公司)的这一违规行为怎么就变成犯罪呢?
    据何平的妻子李兆珍告诉记者: 2006 1 月,海如蓝电脑公司法人李兆珍差流动资金,找到原新妙运输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码头队的出纳李芳,提出借款 20 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事,李芳找到经理何平商量后,完善了《拆借合同》。事后,海如蓝电脑公司在 2006 7 21 日归还了借的 20 万元并支付了 8482.5 元的资金利息; 2010 12 月,因商雄科技公司新购进一批联想电脑差资金,商雄科技公司法人黄杰指派出纳李兆珍向新妙运输公司党支部书记兼重庆如松茂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出纳李芳商议借款 60 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事,李芳考虑到款项的安全问题就问了经理何平借款是否存在风险,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于 12 23 日在建行以电汇的方式汇入商雄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上。事后,商雄科技公司在 2011 8 11 日和 8 16 日分别将 40 万元和 20 万元借款归还,汇入新妙运输公司的账户上,并于 8 26 日支付了在此间的的资金利息 45400 元。
    何平的妻子李兆珍认为:以上两笔企业之间的借款均由新妙运输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出纳李芳商议后借的,并与两公司均签有借款合同,然后按照借款合同支付了利息,这是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只是违规而不是犯罪。
    记者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 )涪法刑初字第 00600 号上看到,经审理查明: 2006 1 8 日和 2010 12 23 日何平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新妙运输公司经理期间擅自决定将 20 万元和 60 万元资金借给海如蓝电脑公司和重庆如松茂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另查明:在 2006 7 21 日海如蓝电脑公司归还了涪陵区新妙运输公司借的 20 万元并支付了 8482.5 元的资金利息和 2011 8 26 日商雄科技公司归还了重庆如松茂食品有限公司的 60 万元借款并支付了资金利息 45400 元。法院认为:何平利用其担任新妙运输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未经单位职工同意,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决定将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不是违规属于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2 条第一款、第 67 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何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零 8 个月。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刑法》第 272 条第一款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至于什么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 2000 7 27 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 272 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0 22 号)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贷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构成此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以下情形之一:
    1 )被挪用的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 )被挪用的资金被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其他自然人
    3 )被挪用的资金被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借贷或者其他单位。
    根据批复,单位与单位发生的直接借贷,不以挪用资金定罪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两笔资金,全部都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借款。(法释【 2000 22 号),该答复将企业间的相互资金拆借行为排除在本罪之外。
    何平的妻子李兆珍告诉记者,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平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核心在于“擅自决定”、“谋取个人利益”的指控。其实决定借款并不是何平一人所为,还有公司的党支部书记李芳参与其中对借款一事并未提出异议,作为公司书记李芳亲自办理借款手续并记入财务凭证账册。故指控何平“擅自决定”是不属实的。这两笔借款,借款单位都是还本付息了的,所付利息全部归入新妙运输公司账户,何平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所指控的“谋取个人利益”一说根本不成立。
    昨日,何平的妻子李兆珍告诉记者:目前,何平的代理律师已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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