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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知非所有权人仍与之交易不属善意取得 公安机关应追回返还

  • 时间:2013-02-01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律师拍案】山西临汾的李x、任xx、张xx、霍xx致函中国经济新闻联播/律师拍案,咨询:占有人在明知交易对象非所有权人但仍与之交易,取得四辆轿车占有,使用和处份权,这是否属善意取得?公安机关是否应依法追回并返还合法所有权人的问题。



    意图旧车顶帐变现不成反被骗

    咨询人介绍被骗经过:2012年2月初,我们与多年不见的曾x( 男,34岁,家住太原市,无业)在朋友聚会上取得联系,交往个把月后,曾x说他老板杨某在寿阳县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机会帮忙将任xx的帕萨特晋AFG840,李x的别克晋ADX818,霍xx的奥迪A4晋E56977,张xx奥迪A6晋LAE037用于顶账,于是我们同意曾x用于顶账处理。2012年3月26日上午9时曾x将晋AFG840开走、2012年3月29日将晋ADX818开走,四月上旬和中旬又陆续将晋E56977和晋LAE037开走,同时拿走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车证和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其答应2012年4月16日给钱。

    曾x拿车时商定帕萨特轿车顶账19万元,别克轿车顶账20万元,奥迪A4L轿车顶账46万元,奥迪A6L轿车顶账52万元,并立了收条,答应于2012年4月16日转款付账。

    2012年4月16日任xx与曾x联系付款之事,曾答应办理转账,却以各种理由(如:公对私不能转账等)推托,再三催促下,在当日晚7:30左右以个人账户网银转款到账5万元,并答应于2012年4月17日再办理转款。4月17日,任xx多次反复催促,始终也没有转款,并于晚10点关机,从此失去联系。4月18日,任xx到曾x所说的寿阳县草沟村项目工地,碰巧与从未会面的杨氏老板相见,通过与杨氏老板交流,得知并没有曾x所说的将车用于项目开发顶账之事。至此,方知受骗上当。

    2012年4月19日,我们到迎泽区公安局迎泽区刑警队报案,受理后经调查立为诈骗案件侦查,刑警于2012年5月1日早在太原火车站附近将曾x抓获,五月下旬批捕。



    占有人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通过与办案人员了解,曾x在被抓之后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将车以抵押方式抵押到太原人覃xx等两人之处,刑警队要求覃等人将涉案车辆定为赃车交回刑警队协助调查,可是对方以“善意取得” 为由拒绝不交。5月10日左右再次通知抵押车主覃xx等二人将车交回,但对方仍然以“善意取得” 为由不予交回,且在调查期间将晋AFG840帕萨特轿车和晋ADX818别克轿车过户到了他人名下。

    时至今日,在五个多月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没能将车追缴回,刑警队于2012年7月4日向我们四位失车受害者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

    这份《情况说明》的内容:

    2012年7月,我队破获犯罪嫌疑人曾x涉嫌诈骗一案,曾x将被害人任xx出的三辆汽车连同手续骗出后以抵押的方式向覃xx和郭xx借款69万元,所得赃款全部赌博挥霍。经询问覃xx及xx,二人总共付给曾强69万元(其中晋AFG840棕色帕萨特轿车抵押15万元,晋E56977白色奥迪A4L轿车抵押25万元,奥迪晋LAE037银色奥迪A6L轿车抵押29万),该款系借款,借款时扣除利息,用汽车进行抵押。---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责任区刑警队/2012年7月4日



    律师:明知非所有权人仍与之交易不属善意取得 公安机关应追回返还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培亮律师:

    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司法机关应该追回车辆并发还四被害人。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最大的特点---是否善意。本案无法证明受让人受让车辆时是善意的。也无法证明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转让的车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本案车辆并未登记。本案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被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的受让人(覃xx等两人)已经知道该车的来历时,再行转让、过户是非法的。

    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青: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诈骗犯罪,本来犯罪嫌疑人曾x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曾x也交代了被骗车辆的去向,是以抵押方式抵押向覃xx和郭xx进行了高利贷借款,公安机关也将覃xx和郭xx二人传回了公安机关。但不久就放了,受害人去询问,被告知双方有债务纠纷,是善意取得,不给追赃,并在侦查期间覃xx和郭xx二人又非法转让了两部车辆,导致追赃工作陷入僵局。

    首先,曾x向覃xx和郭xx二人借款,这是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若要提供担保抵押,无论曾x及覃xx和郭xx均应知道,抵押是要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的。曾x拿别人的财产做抵押,该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这一点看,覃xx和郭xx二人就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恶意占有,是三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无效,故公安机关应依法追回赃车,善意占有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曾x与覃xx、郭xx进行的系高利贷的民事行为,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一超越法律的行为,能充分证明双方的交易动机是利用这一似乎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目的。

    再次,覃xx和郭xx二人在侦查阶段未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就将车辆给予了转让,这种转让也是非法的。车辆管理部门和交易市场对此有管理漏洞,这些均是导致此类诈骗案频发的又一原因。

    综上可以明确看出,覃xx和郭xx二人并非善意取得本案的赃车,而是恶意占有。公安机关应该依法将该赃车予以查封、扣押,以打击这种非法交易的行为,从而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白明律师:

    《物权法》第l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依据该规定,善意取得最基础的是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但本案曾x在2012年5月1日被抓获时,供认将车以抵押方式抵押到太原人覃xx等两人之处,抵押只是一种担保形式,不是转让,且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本案中曾x没有将车辆转让给覃等人,覃等人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且覃等虽然办理了车辆过户,但是违法办理的,也不能视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还有,在公安机关已经要求覃等将涉案车辆定为赃车交回刑警队后,覃等仍违反办理车辆过户,其行为本身就是恶意的;所以,本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应该追回车辆并发还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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