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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榆林市一国有土地被个人随意转让

  • 时间:2013-01-23 新闻来源: 感动中国网

  • 近日,本刊接到一封附有70余名举报者及所有联系方式的厚厚的举报信,信中称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原主任张某在2005年(退休前)将政府批给该就业训练中心用作建设培训大楼的36.15亩土地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其“无偿”转让给私人老板盖酒楼。此事在2007年曾有媒体做过披露,而在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才发现,原本一直是该建设项目主体的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早已被“偷梁换柱”,变更为一家名为榆林市恒裕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恒裕机械公司)的私人企业。而变更主体及进行审批手续时恒裕机械公司利用仿冒的一枚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的公章••••••时隔三年,调查结果尚未有结果,而利用假公章顺利完成项目主体变更的恒裕机械公司已经与另一家名为榆林市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的私人企业合作,动工开发这片土地。就在这一波三折的项目主体争夺战后,2009年,榆林市恒裕机械公司作为原告,将就业训练中心告上法庭。

      本刊记者就此事前往榆林市核实调查。

      就业训练中心:国有资产岂容个人随意合同转让

      据一位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了解此事全过程的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讲,该就业训练中心成立于1989年,是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正县级事业单位,隶属于原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法定代表人张怀连自训练中心成立后至2005年退休前一直任主任。其训练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技能培训,为该市唯一一所农民工和下岗职工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机构,可称得上是一所公益性质的学校。

      2002年起,由于受到交通管制,训练中心要另觅新地搬迁,于2002年2月16日训练中心向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榆训发(2002)25号《关于建设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的报告》,申请在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新建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的教学楼、办公楼和驾驶员培训基地建设项目。2003年5月22日,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3)第42号文件批复,原则上同意立项,同时就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占地面积、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相关问题进行具体批复。2003年6月7日,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下文批复同意该项目使用榆林市2003年度土地利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45亩。

      在各项审批手续陆续进行的时候,2005年8月18日,训练中心原法人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更未征得上级主管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恒裕公司签订了关于退出项目、转让土地的《协议书》,协议中称“由于原来的友好关系,因此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在经济开发区所申办项目归双方共同所有,申办项目过程的前期费用及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全部资金均由双方共同组织和承担。由于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及企业的资金运转情况••••••经甲乙双方(甲方为榆林市就业培训中心,乙方为榆林市恒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后,甲方决定退出此项目。甲方退出后,此项目的前期费、土地费、建设过程中的一切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项目的组织管理权及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于甲方无任何关系”。

      此后不久,张主任便退休回家,新主任走马上任。而后,在恒裕机械公司与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关于土地建设等问题的多次交涉中,训练中心方才得知尚有“协议”一事。此后就业训练中心发现,2006年5月18日,恒裕机械公司为请求开发区规划局尽快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审批手续而私刻训练中心公章,以训练中心的名义向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规划局提出申请。2006年5月22日,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根据恒裕机械公司用假公章递交的申请,做出了榆林经开建用规字(2006)第16号《榆林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在开发区占用32.32亩土地用于建设 “榆林市就业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并在之后做出了榆经开建规附字(2006)第22号《榆林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这一切,均是在培训就业中心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到2006年8月,训练中心职员发现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训练中心建设项目开工,训练中心派员到开发区管委会询问后方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恒裕机械公司利用训练中心的名义搞开发建设,为了查明相关情况,2006年8月12日,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开发区管委会借阅了榆林市就业中心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申请》、管委会规划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此时,训练中心的全体职工才得知原主任未经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榆林市就业中心建设项目》无偿拱手让给恒裕机械公司。

      该员工的话在更多工作人员口中得到证实,一位员工对记者说,当时单位的项目审批下来时,是按照一亩11万余元的价格拿到的,但是在当时的经济开发区来讲,倘若是商业用地,根本不可能这么便宜。何况经过了这几年周边环境的改善和开发,这片土地早已升值近百倍。而原主任擅自将这片国家划拨给国家事业单位的土地转手让给一个根本没资格申请这种公益类项目的私人公司,大家都怀疑其中有猫腻行为。而据该单位一位知情人透露,据他们单位私下多方了解,从最初的恒裕机械公司,几经变更合作公司后,这块原本要盖行政事业单位大楼的土地上,已然被私人公司打好了地基,准备要盖一座大酒店。倘若果真如此,那么已然违反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中《关于榆林市2006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专用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相关的条例法规。

      在一份该单位某负责人提供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07】155号《关于榆林市2006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专用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记者看到,在陕西省人民政府给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同意将榆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榆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使用的36.7007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榆林市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城市,村镇规划的土地用途及要求依法批准供地,并将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该单位一位张姓职员对记者说,他们单位所有职工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一个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一块准备要盖办公大楼的土地,怎么就会在所有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倒手转让给了一个私人企业盖酒店。难道一个事业单位的法人就有权利转让处理国家行政单位的资产吗?

      在叙述中,记者了解到,在恒裕机械公司利用假公章取得了土地使用许可证之后,便立即上马开工建设,而在就业培训中心职员前往开发区管委会了解情况之后,2007年初,榆林市纪检委进驻调查,榆林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责令工程停工,耗时2年后,恒裕公司依旧凭借假公章变更项目主体成功,顺利拿到土地使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而在就业培训中心的交涉下,2009年12月,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9)86号文件撤销了向“恒裕公司”颁发的相关文件。然而,在这份文件中,对于被撤销的证件却只进行了一个笼统的概括,只用了“规划局、土地分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撤销向榆林市恒裕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颁发的相关证件”说明。

      让职工们意外的是,2009年12月,恒裕公司作为原告将培训中心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而在2010年,法院判决原张主任与恒裕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有效。被告就业培训中心败诉。

      培训中心主任:我们只想要求公正!

      在榆林市就业培训中心,记者见到现任主任贾某,贾主任告诉记者,单位认为法院不应该采信被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9)86号文件中废止但仍然保留的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已经准备即日上诉。

      对于这件事,他说,我们只是想要公平,上诉也是迫不得已。对于张主任之前与恒裕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还在审理之中,而在这之前,管委会就已经认定其有效,并给恒裕公司办理了相关证件,这是单位职工们想不明白的一点。

      而贾主任及其职工们最不理解的是,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法人,究竟有没有权利转让办公大楼?协议书产生的前提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

      管委会:上下级推让不知何部门做主

      在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记者见到姚主任,得知记者来意,姚主任表示听说过此事,但他只管办公室的事情,具体业务他也不是很清楚,无法作答,而记者问道,这45亩土地(其中建筑面积为36.15亩)是否为国有资产?法人可不可以随意无偿转让?恒裕公司是否具备享受国有土地出让的权利时,姚主任告诉记者,自己有事要出去,具体业务上的事情他不清楚,要记者到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去了解。

      随后,记者来到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在进入局长办公室后,记者向这位局长说明来意,并请教该局长姓名称呼,而该局长则始终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并劝记者先到规划局等别的部门去了解。而当记者表示所有的部门自己都会去了解时,该局长又沉默了一会。在记者问道,关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9)86 号文件中被废止的文件是否依然有效,为何国土分局至今尚未撤销为恒裕公司下发的土地证等相关手续时,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局长告诉记者,当时办理的时候确实是从分局办理的,办理的时候也是按照管委会的指示要求做的,后来又要撤销,撤销土地使用证是需要市政局同意撤销才可以,我们已经将申请打到了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但是现在还没有审批下来。而当记者问到具体是何时将申请送到市国土资源局,并表示希望能看到该申请的原件备份时,该局长出门到了对面的办公室,回来时告知记者,要记者先去管委会办公室联系,要管委会同意后他才能跟记者说。在记者再三表示是管委会姚主任要记者前来询问国土分局后,该局长仍然坚持要记者再去联系一趟办公室,要办公室给他打电话通知后,他才能让记者看相关材料。

      截止发稿前,榆林市就业训练中心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该上诉状认为,协议内容为退出项目的约定,属明显的无权处分,协议的标的是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是禁止流通物。


      那么,事情究竟该向何处发展?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能否向商品一样流通?国有土地能否为个人处置?若大的榆林就业培训中心尽连一寸办公场所都没有,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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