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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来一纸假协议 “换”走两套集资房

  • 时间:2013-01-10 新闻来源: 中国新闻报道
  • 何谓“集资房”?

      集资房系我国体质改革过渡期间的一种特殊产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市场尚未建立,货币化分房尚未形成之际。

      所谓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共同承担,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

    谁动了我的“奶酪”?

      可是,由各出资单位集资建设的位于深圳市彩田南路的福建大厦,却有这么两套集资房,虽然出资人文华研究所全额出资,但其应享受的利益却被他人侵占,这是怎么回事儿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1990年,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牵头集资在深圳市建设“福建大厦”作为福建省各驻深单位用房。1990年3月21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与福建省驻深办签订《关于集资合建福建大厦的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莆田市政府认购“福建大厦”中的400平方米。1990年3月27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又与莆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莆田市来料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下称“来料公司”)在上述《关于集资合建福建大厦的协议书》最后一页的空白处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来料公司和莆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预付集资款22.5万元,认购其中的100平方米集资房。

      然而,由于“来料公司”无法支付集资款,于是就想将其认购的集资份额转让出去,并到处寻找投资者以完成集资任务。后来,“来料公司”通过莆田市兴隆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兴隆公司”)联系到福建省顺昌文华生物工程研究所(下称“文华研究所”),文华研究所同意出资认购,并委托兴隆公司认购来料加工公司的集资份额,并付给了兴隆公司人民币25万元。

      受托之后,兴隆公司以自己名义向莆田市政府认购了深圳“福建大厦”100平方米的集资份额,并按要求支付了全部集资款,关于集资款项,有《转账支票》(收账通知)一份和进账单(收账通知)三份为证。1998年9月7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出具了《证明》,确认福建大厦A706和A806房两套属“兴隆公司”出资建设,其制作的《账目清单》也确认“兴隆公司”参与A706和A806两套房产的集资。在2011年7月21日的庭审中,来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聪也承认来料公司并没有付款。

      事情发展至此,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得出结论:是“兴隆公司”(实际出资人是文华研究所)出具的全部集资份额,因此,理应由“兴隆公司”(实际是文华研究所)拥有这两套集资房的全部产权。“福建大厦”建成后,福建省驻深办也是这样做的,他们将A706和A806房两套套房交付文华研究所使用,后来文华研究所将两套房产出租并收取租金。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自2005年1月份起,来料公司占据了文华研究所的A706和A806房两套房产,并将租金据为已有,其理由是:当时兴隆公司支付的集资款是替来料公司“垫付”的集资款,因为兴隆公司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又没有和莆田市人民政府没有签订协议,因此,来料公司才是这两套房的主人。对于这些,文华研究所有着自己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该房虽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并不影响购房协议的效力,且该所已实际占有使用两套房长达8年之久,因此出资协议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素,而非买卖合同成立要件。

    从天而降的协议

      眼看属于自己的权益却被他人完全侵占,文华研究所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收到任何效果,于是,2007年8月,文华研究所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一审诉讼中,来料公司拿出了一份由该公司和兴隆公司签署的“集资房移交协议”,“协议”载明,来料公司为兴隆公司支付银行贷款,而兴隆公司将集资房归还给来料公司。但是,兴隆公司和文华研究所对这份“集资房移交协议”的真实性提出疑问,认为这是一个从天而降的假协议,原因有两个:第一,这份协议只有两个公章,而没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其中兴隆公司的公章根本不是协议当时使用的公章;第二,协议中没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情况,而且来料公司的两任法定代表人均不知道协议的来历。文华研究所在来料公司抛出协议的当天即提出对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但没有得到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文华研究所一审败诉。

      一审败诉后,文华研究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仍判决文华研究所败诉(见(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2月,文华研究所再次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来料公司提供的“集资房移交协议”无效,并再次提出对协议的真伪申请鉴定。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也认为文华研究所申请有理,并同意进行鉴定,但由于检材无法收集,至今未进行鉴定。2012年12月,文华研究所再次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指出协议来源于来料公司,并用来料公司的便用笺书写,书写人也肯定是来料公司职员,要求由来料公司提出检材,并说明协议来历,但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为止,福田区人民法院尚未对文华研究所的该申请进行答复。

      这份“集资房移交协议”究竟从何而来?这件事又将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作者:修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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