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论事独家报道:】山西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下辖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11个,控股子公司15个,参股公司6个,资产总额222亿元,员工5万人。矿区位于晋中、晋北煤炭基地内,一家以煤为主,多业并举,煤—电—材、煤—焦—化两条主产业链综合发展的大型企业。就是这样一家大型企业,2008年旗下霍宝干河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上千记者前去采访均被高额的“封口费”诱惑,后被《中国青年报》公布于世,引起了国内外的强烈反响。然而,自霍宝干河“封口费”事件发生后,霍州煤电集团及旗下各企业纷纷向“封口费”事件吸取教训,上演事故“瞒报门”。他们不是吸取安全事故之教训,而是吸取如何能更好的给记者“封口”,使霍州煤电的死亡事故能一一瞒报。据粗略统计:2009年6月24日,霍州煤电山浪煤矿发生事故,死者高海田,静乐县神峪沟乡胡家庄村人,事故瞒报,赔偿60万元。2009年10月11日,霍州煤电山浪煤矿发生事故,死亡两人,死者任晋生,静乐县王村乡任家沟村人,死者杜爱生,静乐县牛庄村人。事故瞒报,与家属私了。2010年8月6日,霍州煤电集团洗煤厂发生事故,死者,邓富平(原名郭云平,由于矿上买户口时改的),临汾市洪洞县刘家垣镇大古村人,事故瞒报,赔偿了68万元。2010年9月6日,山西省临县霍州煤电集团庞庞塔煤矿涉嫌瞒报4人死亡事故,一死者:贾五恩,男,39岁,临县玉坪乡孙家圪楞村人,有俩个小孩,一男一女。父母已经去世。二死者:张小荣,男,30岁,临县林家坪乡南岭村人,有两个小孩,一男一女。父亲已经去世,母亲高宝英50岁。另外,还有四个重伤,两个在吕梁市人民医院,两个不知道去向(是死是活?);2011年8月9日下午14时许,山浪煤矿又发生一与2009年10月11日的矿难如出一辙的事故,又是矿斗“飞车”砸中正在井下作业的年仅21岁的矿工葛宁宁。2012年3月8日,霍州煤电集团三交河煤矿,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死者:卫红亮,37岁,系山西省洪洞县苏堡镇古县村6组人。2012年3月23日,霍州煤电团柏煤矿,一名矿工被矿车夹死。死者:李华兵,38岁;住在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后沟村023号,事故发生后,将死者尸体运往灵石某医院异地寄存,矿方代表与死者家眷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封口,实行私了。2012年6月6日,曹村煤矿放炮炸死一人,死者胡卷宗,38岁,系河南省洛阳市人。2012年11月8日,霍州煤电方山木瓜煤矿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者王志刚,30岁,两个孩子,综采工,洪洞县广胜寺镇油耳山村人,赔167万。如此多的事故,这仅仅是记者粗略统计,还有更多的“保密”事故隐藏在背后。可想而知,霍州煤电集团一年发生多少安全事故?这些事故的背后有多少被瞒报?每起事故瞒报后所花掉的巨额和家属协调的“赔偿费”从哪里来?就记者粗略统计的9起事故,每起事故赔偿超百万,那么这9起事故也是近千万的花销,其他花费并未包括,难道正如霍煤内部人士所言,每个煤矿每年都有上千万“死亡瞒报费”的支出?还是正如山西同煤集团内部人士所言“矿上每年有死亡指标”?更为蹊跷的是,霍州煤电集团木瓜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记者将其揭露在网络上公布。然而,木瓜煤矿却雇佣大量的网络水军和公关团队,不是积极删贴,就是用大量的正面文章从各论坛网络优化。一位煤炭行业人士分析说,为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山西省国资委每年都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轻伤、重伤、死亡、生产事故的指标层层作出规定,与奖金、晋升、评先进等直接挂钩,凡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将被降级处理,甚至影响企业负责人的个人升迁。同时,事故发生后,往往需要企业动大手术、花大钱,甚至停产整顿才能解决。因此,一些国有煤矿乃至上市的国有大型煤矿也加入了矿难瞒报行列。2011年12月31日新华社山西分社报道,山西政府就霍州煤电集团河津杜家沟煤业公司“11.25”较大窒息事故做出通报,并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问责力度,对于因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迟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是瞒报、迟报事件几乎天天上演,责任追究在山西霍州煤电却成了一纸空文。2012年8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通报近期几起煤矿迟报瞒报事故。通报指出,几起事故反映出部分矿主及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通报要求严厉打击事故迟报、瞒报、谎报行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严厉打击事故迟报、瞒报、谎报行为,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上限严格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2012年12月25日,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六标项目部第六分部发生8死5伤的责任事故,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说,事故瞒报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瞒报实行零容忍。对严重瞒报事故的情况感到十分愤慨,对管理良好的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瞒报感到震惊,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这么长时间竟然没有察觉感到自责。那么,是谁助长了山西焦煤霍州煤电胆大妄为,连连发生事故,次次得以瞒报,屡屡瞒报成功的“牛气”?毫无疑问是背后层层保护伞,阳奉阴违的渎职。 山西代省长李小鹏表态,要严查严处失察、失职、渎职行为,严查严处相互勾结、共同作弊的责任人。然而在三晋大地上山西焦煤霍州煤电却几乎天天上演“封口费”与“瞒报门”事件,甚至出现了霍州煤电曹村煤矿连续瞒报矿难“瞒”出奖金矿长张随喜的事迹。那么如此违法违纪行为是否要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呢?习近平主席两次谈论反腐决心,甚至承诺重拳出击反腐。山西焦煤霍州煤电就这9起瞒报事故的背后,却是巨大的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纠葛,上千万的“瞒报成本”,本是国家资源所得的经济,如今却成了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领导逃避法律的“罪魁”,这样的腐败行为,在山西代省长李小鹏的表态和习近平主席的决心之下,是否能得到制裁?一个企业的发展,不应该以工人的生命为代价奠定企业的发展之路。发生事故后,更不应该用巨额的赔偿费达到瞒报目的,更不应该用国资来保护乌纱而徇私舞弊。对此,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马克 康涛 田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