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刑事和解”。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规范法律适用,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对程序做了细化,到底要注意哪些规定?
鉴于当前国情,刑事案件的加害方和被害方往往缺乏有效沟通的渠道,而且有些还处于对立状态,缺乏互信,如果没有审判人员释法明理,从中调和,双方当事人很难自行和解。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符合条件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周加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要有一个审查,经过法院审查确认的制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则上不得反悔。当然了,如果是有证据证明这个和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为了充分保障被害方的合法权益,明确要求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如果是虽然有赔偿意向,但是不能即时履行的,是不能制作和解协议也不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
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达成和解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何理解和把握“从宽处罚”,曾经存在不同认识。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将依照统一尺度来处理。
周加海: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还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