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洪敬谱 文/摄 安徽省合肥市邓先生、甘女士夫妇购买了某小区的一间地下储藏室,结果该储藏室渗水严重导致室内物品发霉。业主找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找出一张甘女士签名的、免除开发商保修责任的承诺函拒绝担责。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储藏室渗水无法使用
今年10月下旬,合肥市绿城玉兰公寓小区业主邓先生向本报反映称,2010年年底,他以21987元的价格购买了由安徽绿城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绿城玉兰公寓小区12栋的一间地下储藏室。之后,便把家里新买的5000多元的木床等物品放进了储藏室里。2011年夏天,邓先生发现储藏室墙体渗水,放进去的物品严重发霉,便找开发商要求维修,结果不但没有修好,反而渗水更厉害。邓先生多次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拿出了一份承诺函,称上面写明由于该储藏室属于打折销售,后期维修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开发商当时没有和我们讲清楚承诺函的内容,购买储藏室时一大堆材料放在一起,签字都是一起签的,我们没有注意到承诺函。要不是开发商这次拿出这份承诺函,我都不知道当初和他们还有这么一份协议。”邓先生说,要是知道有此承诺函,当初肯定不会签字购买。 邓先生说,看到承诺函时,他很气愤,于是去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称是开发商的问题,让邓先生去找开发商,结果此事从去年拖到今年,一直没解决。
储藏室物品霉变严重
日前,记者在邓先生提供的承诺函中见到这样的内容:“本人于2010年12月31日与安徽绿城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人自愿购买玉兰公寓12储102室。在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安徽绿城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明确告知本人该地下储藏室无窗户和通风系统,并看过现场,储藏室为打折销售。同时,本人购买的地下储藏室全部保修费用也已从该地下储藏室总款中予以扣除,此地下储藏室今后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含出卖人需要承担的保修责任)的,因维修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均由本业主自行承担。本人承诺不因该地下储藏室的保修问题,向安徽绿城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日期是2010年12月31日,签名是甘女士。 当天,记者来到邓先生家的储藏室,发现该储藏室的后面墙体有一半的面积有水渍,有的墙体已经发霉,放置在该储藏室里的床板霉迹斑斑。在储藏室里,邓先生看着霉变严重的物品,很是无奈。
开发商称已签免责协议
随后,记者来到合肥市绿城玉兰公寓小区的物业公司。一位陈姓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签有承诺函,约定价格优惠,如果后期出现问题业主自己承担。“开发商说不在他们的维修范围之内,我们也无法解决,业主可以去找开发商。”陈姓工作人员说,该小区的储藏室出现渗水现象的不在少数,其他业主也向物业公司进行了反映,但物业公司无法解决该问题。 12月6日,记者采访了安徽绿城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告诉记者,邓先生是在该小区清盘销售的时候购买的储藏室,该储藏室原价近6万元,后来公司给出优惠的打折价只要2万多元,当时公司就已经申明储藏室价格低,后期的维修保护费包含在里面了。在接到业主反映的问题后,他与物业公司的人员去现场看了,初步认为可能不是渗水,是季节性漏水,过了梅雨季节就好了。 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等明年的梅雨季节再观察一下,如果该储藏室确实是渗水,建议邓先生再与开发商商谈维修的问题;如果是季节性漏水即使维修也是修不好的,建议业主使用时放一个抽湿机,定期抽湿。
承诺函免责条款无效
12月10日,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开发商事前确实没有告知业主签署承诺函,而是把承诺函放在多份需要签字的材料中,导致业主事前不知情,那么开发商就涉嫌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月11日,安徽省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承诺函中开发商免除后期维修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显然,储藏室渗水导致业主无法使用属于房屋质量问题,而非不可抗力。《合同法》还规定,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按照邓先生所说,其在签承诺函时,开发商未作说明,而是把该承诺函放在许多材料中一并签署,那么该承诺函中关于免除开发商对该储藏室后期的维修责任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他建议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