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内群发诈骗短信近5万条,虽然未得逞,但已经触犯刑律。近日,湖南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介绍,龙某系湖南双峰县人,2012年2月至3月,龙某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在株洲市荷塘区华地宾馆的租房内,利用从长沙购买的装有群发软件的电脑,群发内容为办理各种证件的诈骗短信,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和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从龙某处扣押的短信群发设备中发现群发成功的诈骗短信共计49426条。
荷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以群发诈骗短信的方式诈骗不特定多数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龙某已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仍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此外,鉴于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龙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