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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场持久的交通事故善后纷争(图)

  • 时间:2012-12-22 新闻来源: 法治在线
  • 停在事故现场的油罐车

    本报记者本报记者 泽迅 王武军甘肃酒泉报道:2011年10月23日15时许,甘肃省酒泉市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油罐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起火,造成小轿车里的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与油罐车承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肖占生对事故认定书不服,遂向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结果却迟迟未能出台。为讨个说法,肖占生一家人和亲友一起到交警部门及法院进行诉求,被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关押,肖占生还因此而获刑。在被关押两个月后,肖占生获释。此后,肖占生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和申诉……

    突如其来的噩梦

      家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的肖占生在金塔县是一家建筑公司负责人。2011年10月23日,酒泉特种设备检验所的工作人员孙明前往金塔县为其检验起重机,检验结束后,妻子吕玲珍驾车将孙明送回酒泉。下午15时许,就在回酒泉的途中,由吕玲珍驾驶的甘B-18969号小轿车沿甘肃省道214线由东向西行至省道线118公里处时,与由西向东沿省道214线行驶的由付建兵驾驶的甘F-19279中石油酒泉销售分公司的油罐车相撞,致吕玲珍的小轿车起火。

      据目击者称,当时小轿车上的两个人还活着,只是被撞晕了,过路人赶紧展开施救。一过路司机让油罐车司机付建兵拿灭火器,付建兵从油罐车上只取下两个,其中一个还是坏的。过路司机便赶快将副驾驶位上的孙明拉下车,然后开始拉吕玲珍。但车已被撞的变了形,吕玲珍的腿被卡住,无法拉出。这时火已经开始进入到驾驶室,油罐车也开始着火,火势已无法控制,吕玲珍被活活烧死在车内,而孙明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份被质疑的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肃公交认字【2011】第00116号)。该认定书上显示:“吕玲珍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在确认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付建兵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在确认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吕玲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付建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吕玲珍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付建兵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明无责任。”

      认定书一出,引起死者吕玲珍丈夫肖占生的强烈不满。肖占生认为,这起事故完全由油罐车驾驶人员付建兵的原因造成,应当由付建兵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了几点质疑:其一,从事发现场来看,事故中两车的撞击点位于吕玲珍驾驶的小轿车车道内,因此事发前油罐车属占道逆行,抢占对方车道行驶,而且直接将小轿车撞击到路边,导致该小轿车下路起火,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但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中,只是将不是关键因素的超速做了事故原因的认定,并没有关于双方车辆行驶占道、转弯、逆行等关键因素的认定,在如此重要的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就草率作出事故认定,并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显然基本事实都没有认定清楚。其二,油罐车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种作业车辆,可是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中却说成是罐式普通汽车,个中原因耐人寻味。其三,根据公安机关审批运载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油罐车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油罐车装满油在普通路上行驶为每小时60公里,空车为每小时70公里。根据甘肃省汽车性能监督检验站对该油罐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做出甘汽鉴字2011-W38号(酒泉)技术鉴定报告认定结果:甘F-19279号三力牌CGJ5129GJY油罐车肇事前行驶速度为76-81km/h,而正常行驶速度应为60km/h,超速达30%以上。而由吕玲珍驾驶的甘B-18969号小轿车技术检测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71-75km/h,属正常行驶。其四,油罐车属特种车辆,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而事故发生时,油罐车上只有两个灭火器,而且一个还是坏的,显然油罐车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其五,事故发生后,油罐车司机付建兵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营救,有人让他挪一下车他都以保护现场为由没挪,而后又逃离现场,放任事故的发展……


    目击证人如是说

      事故发生当天,家住金塔的李永峰在回金塔的路上就跟在油罐车的后面,而甄高勇也在从金塔回酒泉的路上,他们两个都目睹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李永峰在出示的书面证明材料上显示:“我在2011年10月23日中午从酒泉回金塔的时候,大约在15时左右,在我前面行驶的一辆油罐车,突然向路的左边拐弯,与对面行驶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发生碰撞,直接把黑色小轿车推向路边的警示牌处,至(致)使小车前面着火,这时前后过来很多人去施救。当时有一个人把小车副驾驶(位)上的一个小伙子从座位上拉了出来,之后又去拉驾驶位上的一个女的。当时小车被推撞到警示牌下的水泥柱上,车前面已变行(形),那个女的拉不出来,去叫油罐车司机把车挪开一下,可是那个司机说不能挪动,就到别处去打电话去了。这时小车火势已经很大,已经无法施救,造成车毁人亡。”

      甄高勇在出示的书面证明材料上显示:“本人甄高勇在2011年10月23日和朋友去金塔胡杨林玩,在中午回酒泉的半路上,我看见一辆油罐车撞在一辆小车上。当时我离事故车很近,我把车开过事故车后,停车走到油罐车前,油罐车司机才下车,并在车的工作台取了些东西,我看见小车里人都撞晕了,油罐车车头刚好顶在小车驾驶员车门那里,我让油罐车司机把车能不能动一下,司机没有说话。这时小车开始着火了,我让司机拿灭火器,司机取来两个灭火器给我一个,结果司机那个灭火器坏了,就用我手里的这一个灭火,当时火快要灭了,但没有第二个灭火器,火又开始着了。我就赶快把副驾驶的那个男的拉下车放在地上,我和司机就开始拉女驾驶员。因为驾驶员腿子掐住了,我们两个又从后排座位那里拉,我们把后排座位都撕了,还是没有把驾驶员拉出来,这时火已经开始进入到驾驶室了,油罐车也开始着火了,我们就离开了车祸现场。后来我也不知道司机去哪里了,因为救援车队来了,我也就回家了。我在出事后几天也在交警队做(过)一份证词。”

     终止复核的背后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肖占生认为:油罐车司机付建兵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肃公交认字【2011】第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错误划分事故责任,故意庇护付建兵。因此,肖占生随向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肃公交认字【2011】第0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复核申请提出后,却迟迟没有结果。这时另一死者孙明的妻子曹燕萍突然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酒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酒泉销售分公司司机付建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系甘F-19279油罐车的保险单位)、肖占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酒泉分公司(系甘B-18969小轿车的保险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告到法庭,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5万余元。

      2012年2月10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酒肃法民一初字第034号《民事裁定书》:“在申请复核期间,原告(曹燕萍)向本院提起诉讼,导致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责任认定终止复核。现双方对责任认定仍有较大争议,致使本案案件事实无法查明,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肖占生无奈地说,这都是交警部门的主意。“曹燕萍告诉我,是交警队让她起诉的。后来我见到主管这个案子的肃州区交警大队交警杨荣时,曾问起此事,他亲口告诉我说就是他让曹燕萍起诉的。交警部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卸责任,逃避复核。”

    究竟该谁为这起事故买单

      在肃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案件中止诉讼的半年后,负责本案的法官突然通知他的代理律师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意见为:中石油酒泉销售分公司承担70%,肖占生承担30%。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肖占生被起诉后,感到非常冤屈。肖占生认为,这起事故完全由油罐车司机付建兵引起,付建兵应该负完全责任,而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不但自己的妻子在事故中死亡,而且还为此遭受了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自己不但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当得到赔偿。

      为讨说法,肖占生一家人和自己的亲友一起到交警部门和法院进行诉求,却被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关押,肖占生还因此而获刑。被关押两个月后,肖占生获释。

      获释后的肖占生心中愤愤不平,继续向相关部门申诉和反映。肖占生告诉记者:“我相信公理的存在,相信正义的存在,我还要四处奔走呼号,得不到公正处理决不罢休。”

    交警部门讳莫如深

      本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通过多次争取,才从交警部门调阅到本事故案卷材料,而其后他们聘请的律师多次前往人民法院,均不被允许复制案卷材料。

      为全面了解事件真相,记者采访了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关政委和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本案的杨生智副队长。关政委告诉记者,无证驾驶、超速并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逆行、占道、转弯等情况反而是造成事故原因的关键。记者向关政委出示了由肃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上恰恰没有考虑逆行、占道、转弯等造成事故原因的关键,而只把超速作为了事故认定的原因。关政委称具体情况还需杨生智副队长作出解释和说明。记者向杨生智副队长提出采访,杨副队长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记录,但没有当场回答,而是提出第二天以书面形式给记者一个情况说明。

      第二天,记者等了整整一天也没有等到杨副队长的任何信息。第三天上午,记者在回京途中接到杨副队长的电话,说情况说明已经写好,让记者前去拿取。记者告诉他已在回京路上,让他将材料寄到北京,杨副队长称这样的材料不便寄出,如需寄出还得请示一下领导。但直到记者发稿时止也没有收到他们的任何材料。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八十四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七十五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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