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宗商业贿赂案和12宗欺行霸市案于17日上午集中宣判。其中,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原队长王宝林因两年里受贿2000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法院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宝林在担任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队长及主持白云区太和镇城管办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0次收受请托人邓某城等人贿送的财物共417万元、黄金制品500克(折合15.883万元)。
此外,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王宝林在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先后存入现金共计人民币2071.89万元,扣除受贿所得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合法来源的所得,差额人民币689.51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一审判决王宝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另追缴王宝林的非法所得1106.51万元及黄金制品500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