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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贵阳:一名政法官员长期经商缘何不被查处?

  • 时间:2012-12-13 新闻来源: 新红旗网
  • 日前,一名举报人反映,现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政法委国安办副主任王荣治,自2004年以来,投资数十万元从事“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近日,因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其参与经商之事才被公开曝光。人们不禁要问,一名曾经是检察院、司法局、政法委官员的干部,为何长期经商就不被查处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2)乌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王荣治诉称,2004年5月10日,被告刘明友、肖成贵邀约王荣治共同开发东风镇经济适用房项目。三人签订了一个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共同合伙,利益共享。原告预投资50万元,后又陆续投资。2007年5月31日,因该项目管理不善,原告王荣治提出退股。三方签订退股协议,约定退给原告王荣治57.75万元……”
    “2008年9月24日,被告肖成贵及刘明友以乌当区安居工程指挥部东风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下达一个《承诺书》给原告(王荣治),表示该工程所收到的购房款进入乌当区安居工程指挥部的账户,每次拨出支付时,按30%比例归还原告(王荣治),最迟半年付清欠款。此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尽快还钱。但二人均以钱已进入指挥部的账户且没有支付为由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肖成贵、刘明友与王荣治于2004年5月1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2、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的退股金35.742元。……”
    “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退货协议尚不具备有效条件。故对于原告王荣治请求解除合伙协议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退伙协议无效,故原告王荣治基于退货协议诉请退还35.742元退股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荣治的诉请。’”(详见《民事判决书》)
    法律人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章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 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34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 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法律人士认为,王荣治曾任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贵阳市乌当区司法局副局长,现调任乌当区政法委国安办公室副主任。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经商,违法参与经商的公务员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而王荣治作为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无视有关强制性规定,违法参与经济适用房项目投资经营,谋取暴利,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另据了解,在乌当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荣治败诉后,其不是按照合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是利用其曾担任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的关系,及其妻子赵雯(现任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民行科)的权利,擅自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程序提起抗诉,妄图利用公权力对抗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从而谋取私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希望此事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对作为政法官员的王荣治长期参与经商一事依法作出一个公正的处理。(严正 魏明)
    附: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2)乌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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