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进城的流动人口数量迅猛增加,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与考验。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当前的研究由于概念,研究立场等方面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和城市普通居民对流动人口错误的认识和态度,这进一步导致了流动人口犯罪的增加。本文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和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探索出将流动人口犯罪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犯罪原因;防控对策
犯罪乃是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而且无法完全禁绝的行为事实和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一定类型与相当程度的犯罪,什么样的社会,自然存在着什么样的犯罪,不同时代与不同地域的社会,都有其不同的犯罪量。犯罪不是社会的非常态现象,反而是社会的规则现象。[1]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的频发。犯罪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的晴雨表,通过把犯罪这一社会脉搏,可以诊断某一时期社会的健康程度。相对于其他传统犯罪现象,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一特定时期最能体现社会的发展状况。因此,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转型时期社会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找出最佳的社会防控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学界与实际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其实尚无一致的界定。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依据不同研究需要和不同学科任务就会对流动人口有不同的定义。在定义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时,大多数学者直接借鉴了社会学和人口学的流动人口概念,省力的同时也造成了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流动人口概念的偏差,乃至于错误。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和遏制犯罪。这一学科任务脱胎于社会遏制犯罪的需求。因此,在做犯罪学研究时,在给犯罪学领域内的概念下定义时,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符合犯罪学学科任务的要求,所下的定义必须能够服务于犯罪学的研究。犯罪学领域内的流动人口犯罪应当被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看待,而不应当是从事流动人口研究的学者以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不同的表书与界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
从目前研究看,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流动人口做出的定义,也可以理解为城市保卫者对流动人口的定义,研究者本身就具有相对的价值取向,这样进行的研究对犯罪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我们对流动人口的研究是放在犯罪这一特殊的讨论范围中,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户口为依据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就显得不科学。在众多的界定标准中户籍是界定流动人口的主要标准,但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中,户籍仅仅是流动人口诸多特征之一。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2]犯罪学学科的主要学科任务是预防并遏制犯罪,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我们在研究流动人口犯罪是必须以这一任务为研究的指导。因此,笔者认为,流动人口有以下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分为就业型流动人口;公务性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而且流动人口数字庞大[1],不分差别的将所有流动中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的研究范围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首先,将公务性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2]其次,将专业的流动作案的犯罪人列入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正确的,这一区分在于流窜作案的人员犯罪的过程中,流动只是他的表面特征之一,流动这一特性仅仅是流窜犯罪利用的工具,而不是造成流窜犯罪的原因。在行政管理对象上的重合不代表二者在犯罪研究领域是同一事物。由于原因的不同,在研究时将二者混为一谈进行研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对犯罪学研究的流动人口下一个基本的定义,即出于正当的经济目的,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员。
二、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流动人口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能够作为犯罪行为特点的标志或征象。流动人口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必然表现出极为明显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
、犯罪活动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了务工经商、致富赚钱而进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动人口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大多数。侵财犯罪在流动人口犯罪中所占比重之高,不只是少数几个城市的现象,而是当前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
2
、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流动人口犯罪的另一个突出行为特征就是犯罪行为的暴力性。暴力性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要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计后果,只图一时之快,犯罪手段一般较为残忍。
3
、犯罪活动的季节性
社会转型导致我国社会流动程度加强,然而由于社会转型的不平衡,导致我国人口流动呈现出很强的季节性。由于流动人口中绝大多数是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农民工的流动必然受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影响而相应也呈现出很明显的季节性。进而流动人口的犯罪也会伴随着流动人口的季节性流动而出现相应的波动。流动人口犯罪的季节性最明显的一个表现就是春节前后的犯罪高峰和春节期间的犯罪低谷。
4
、犯罪的流窜性
流动人口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流动人口犯罪必然具有很强的流窜性特点。在流动人口中,相当一部分人,由于找不到工作,居无定所,因此,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公交车上等伺机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大多目标不确定,具有实施多种犯罪的可能性,而且由于使用现代化作案工具,流窜作案的袭扰面日益变广,从而给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大大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导致流窜作案的破案率普遍偏低。破案率的偏低则又大大助涨了流窜犯罪的嚣张气焰,从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断加深。
(二)组织特征
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组织特征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团伙性不断增强。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亲缘型,构成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亲戚关系;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他们结伴进城,进而结伴犯罪;三是城乡结合型,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人员流靡一气,狼狈为奸;四是外来人员业缘结合型,气味相投的外来人员因犯罪而走到一起,结合成团伙。由于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成员往往都是生活在一起,而且进行的犯罪活动具有预谋性,因此,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基本上都是比较稳定的犯罪团伙,从而对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安定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3]
(三)主体特征
1
、犯罪主体的复杂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首先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复杂化。目前,流动人口犯罪成员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是“三逃”人员。即批捕在逃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或羁押在逃人员。二是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四无”人员。即无合法身份证明,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的人员。三是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太小,在强烈的社会不公平对待及巨大的经济收入差距的刺激下,很容易挺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犯罪主体的低龄化
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特征另一个突出的表现为犯罪成员的低龄化。流动人口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都是未成年人。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他们的独立意向迅速发展,但由于他们对道德标准的认识比较薄弱,分辨是非的能力也较差,因而对各种消极、错误或违法行为缺乏辨别和抵制能力,于是某些不良事物很快被接受下来,并产生偏差行为,加之,控制和约束自己的意识和能力较弱,一旦受到不健康思想的侵蚀,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1
、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封闭性社会结构被打破
改革开放之前,在严格的户籍制度管制下,我国社会形成了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城市与农村居民生活在两个世界之中,由于城乡之间有种种限制,农民想要改变其生活模式而进入城市,在当时几乎是不可能的。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极端封闭的状态,不同社会结构之间几乎不存在交流。在这种计划经济主导的社会体制下,根本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即便出现也是非常有组织性的,不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改革开发后,由于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城乡隔离状态逐渐被打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务工,社会流动程度大大提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4]合理的社会流动可以及时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然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一开始就具有不平衡性,所以人口流动也呈现出一种盲目性和单向性的特点。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而城市人口基本上没有向农村的流动。从而导致城市不堪重负,无法良性、有序的运行。与此同时,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基本上都是自发进行的,缺乏有效的组织及管理,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出一种无序、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无序状态下,对流动人口,再也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和约束了,于是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2
、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二元分割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各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农民阶层的分化最为明显。这种分化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职业的分化,即所谓的“离土”;二是地域的分化,即所谓的“离乡”。正是由于农民“离土”和“离乡”的过程,催化了农民工阶层的出现。另一方面,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原有的“阶层壁垒”被打破,在各阶层之间出现了许多所谓的“灰色地带”,其中,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就是农民身份的工人。[5]社会流动程度的提高,虽然打破了城乡社会的隔绝状态,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政策却没有改变。在城乡二元结构政策下,城市户口的与农村户口之间存在诸多的区别待遇,城市居民的社会地位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农民工无法将农村户口转化为城市户口,无法真正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分子,这就造成农民工在社会地位上被双重分割。一方面,在职业角色上,农民工是工人,另一方面,在身份上,农民工仍被定性为农民。然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高低往往都是可以通过财富的增长而得到改变的。虽然,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但是这种限制己经不再是绝对的了。不具有城市户口的人,只要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完全是可以改变自己的身份。然而,大部分农民工并不具备自主创业的个人素质和原始资本,不然他们也不会来做农民工。因此,农民工所从事的主要还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为“苦、脏、险、累”的建筑、煤矿、环卫等职业。而从事这类职业,是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使自己富裕起来的,因此,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发家致富,便不得不“挺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
、社会控制能力弱化
社会的稳定,要靠制度控制力功能的正常发挥作为有力的保障。新旧制度在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脱节,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控制能力,因而社会的失范状态时有出现,导致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不断增加。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人口群体,这就更加大了对其进行有效社会控制的难度。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特别是把管理与服务对立起来,更没有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二是原有管理组织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捉襟见肘,致使需要建立一些新的管理措施,而新制度迟迟建立不起来。三是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出租房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6]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一方面脱离了农村社区的约束,淡化了人际关系之间的了解和制约,而城市对其又缺乏有效的社会控制能力,于是,大量流动人口犯罪行为不可避免的出现了。
(二)经济原因
1
、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使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增强
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一直存在[3],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城乡居民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就成为这一时期犯罪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其次,城乡巨大的经济反差,造成流动人口“相对剥夺感”[4]的增强。相对剥夺感会对个人的心理及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个人或群体产生压抑情绪或自卑感,极易引发个人甚至集体的暴力行动,甚至还会引发社会革命。相对剥夺感的存在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相对剥夺感现象表现的尤为突出。对“相对剥夺感”体验最强烈的就是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导致种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的不同步导致城镇化水平严重不足
我国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原因就是城乡二元结构政策,而这一政策之所以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延续到现在,一个重要的经济原因就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不同步,导致我国城市化水平严重不足。广大的流动人口只能在城市里为“工业化”努力工作,而不可能享受到城市化的现代生活。工业化的不断深入,要求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从而导致城市流动人口快速增长,而城市化速度的过缓导致城市不可能提供如此之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无法满足广大流动人口举家定居城市的需要,这是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的深层次的经济原因。
(三)文化原因
1
、资本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
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必然会与其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由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趁机侵入,造成许多人价值观念出现混乱,甚至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关系及规范产生否定倾向。[7]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与我国以社会为本位,以奉献大小为尺度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发生激烈碰撞,从而对一些人的心态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同时外来文化垃圾大量输入我国,特别是境外一些宣扬暴力、恐怖、色情等内容的书刊、影视作品的输入,对我国转型时期犯罪的增长起了很大的刺激和催化作用。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群体,更容易受到这些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垃圾的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了社会转型期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
2
、文化冲突
文化是一个社会赖以维持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没有文化,社会就不可能存在。良好的社会文化可以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升,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和不断进步。然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文化冲突则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念的混乱,从而使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紊乱,个人的行为失去了道德准则,最终导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失调,引发一系列的违法犯罪现象。文化冲突对转型期犯罪率的上升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处于文化冲突中心的就是城市流动人口。当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之后,一方面,他们己经长期习惯于农村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迫使自己遵循城市的行为规范。这种城乡文化冲突必然会导致一部分流动人口行为的失范。由于城市文化对流动人口的种种限制与排斥,流动人口往往总是看到或接触到城市的阴暗面,从而对现实充满了不满。又由于农村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对流动人口的影响力的降低,导致流动人口失去了外在的规范约束,流动人口犯罪现象便大量出现了。
(四)主体原因
1
、流动人口个体素质偏低
流动人口个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偏低和生存技能水平偏低两个方面。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因此其自身的文化素质同城市常住人口相比较低。正是由于流动人口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生存技能等基本素质不高,使得他们在城市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能够支配的社会资源和获得成功的手段非常有限。再加上户籍、劳动就业以及遭到某些不公正待遇和歧视等等,其中有一些人就会产生反社会情绪,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2
、流动人口法制观念淡薄
流动人口的大部分人法制观念都十分淡薄,甚至有些人根本不懂法。大量流动人口来自农村,一方面受到传统中国社会“厌讼”思想的影响,认为打官司是非常丢人的事,因此不愿意参加诉讼程序;另一方面,由于城市文化对流动人口固有的排斥,流动人口往往不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遭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流动人口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破财免灾”、“忍气吞声”的做法。由于内心不满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在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就会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甚至是实施犯罪。而这类犯罪往往都是恶性犯罪,对社会会造成极其破坏性的影响。
四、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被誉为“犯罪科学理论的皇冠”。流动人口犯罪的对策也无非就是预防和控制。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对流动人口这一特定主体的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
(一)社会防控
流动人口犯罪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而在逐渐的揭示出一些体制弊端。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层面必须重点做好下面三件事:
1
、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形式意义上的城乡之分
现有的户口大致上可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即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这种区分本来没什么特别大的意义,但是现有的许多制度如医疗保险、住房、就业等等都与之相衔接,而且在具体问题上二者是不平等的,甚至有些是带有歧视性的,这就赋予了这种户口划分以特殊的意义。因此,改革户籍制度,使外来打工者也能享受或者适当享受城里人的保险、福利等政策对他们而言是很重要的,至少他们的生活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心理不至于太失衡。
2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保护
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人口具有明显的盲目性,有一部分是通过亲友或老乡介绍的,还有一部分纯粹是随机选择的。因此,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非常迫切。首先,最主要的是在劳动力输出地由政府部门联合用人单位根据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的组织劳务输出,这就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专门的劳务输出机构。这些机构最好能够与劳务输入地的正规用人单位取得直接联系,将工资、保险、福利等条件明确清楚,然后组织人员统一输出;如果联系用人单位有困难也至少要和输入地的劳动力市场等机构取得联系,由其联系当地的用人单位。这样可以避免务工人员上当受骗,也可以保证他们的正常的工作待遇。同时劳务输出机构的工作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劳动力进行培训,这可以与当地的技术学校联合进行,以保证劳务输出的质量。
3
、加强城镇化建设有效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而城乡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庞大的流动人口出现。将这部分人尽量留在家乡而又能摆脱贫困至少解决温饱不失为解决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方法。这就要求加快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首先,合理发展小城镇。农村城市化的过程首先表现为小城镇成长和发育的过程。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的兴起促进和带动了小城镇的发展,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了就地非农转移。大力扶持小城镇建设,发展多种产业,以吸引附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问题,流动人口犯罪自然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其次,继续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以稀缺资金替代和排除剩余劳动力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道路,通过廉价劳动力来替代一部分资金,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走出了一条以产业从城市到农村,而不是人口从乡村到城市的自下而上的农村城镇化道路。
(二)主体防控
主体防控就是指通过对流动人口本身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其从自身主体因素出发,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影响和制约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生理因素、个人境遇、心理因素及基本素质。其中,主体的生理因素是先天决定的,是很难改变的。因此,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防控应当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个人境遇、心理素质等方面。
1
、加强道德规范教育尤其是传统文化教育
缺少了良好的道德教育后果确实很严重,现在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刑事犯罪都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的道德意识退化有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有必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道德教育。当然这还主要以农村为阵地,因为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很难管理,他们也没有时间和心情进行学习。而且具体的形式必须灵活多样,以避免大家对呆板的说教的反感。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他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使他们更好的适应工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避免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2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统一的劳务输入输出管理机构和技术学校,对他们进行专业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这不仅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胜任工作,而且由于已经掌握技术,日后离开用人单位也可以很快的再次找到工作。有了一技之长的他们即使到了再陌生的城市也可以很快的找到工作并迅速的融入进去,这样就少了许多盲目性,减少了城市里无业流动人口的数量或者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他们寻找工作的时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可以真正使他们外出打工挣钱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在另一方面,城市里的用人单位也很需要这些掌握了技术的廉价劳动力,他们的进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城市的发展,从整体上促进社会的进步。
3
、加强法制意识培养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学习法律、崇尚法律己经逐渐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尤其是在大中城市这种现象更为明显。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加强流动人口法制教育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常识水平,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制意识,让他们懂得在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应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通过在法院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等方式,便利他们更好的维护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地方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都不太一样,这里面就涉及到户籍管理、劳动生产安全、工商、税务、已经流动人口子女等诸多问题,当地流动人口主管部门就应当针对这些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规定及政策进行普及宣传和有针对性的解决,以使他们更快的适应当地的生活,以最大程度的减轻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三)法律防控
法律防控是法治社会对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和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与培养法律意识相对应的另一面。法律防控不仅包括立法防控,还包括具体刑事案件下的侦查、定罪与量刑,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立法为各项制度化措施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国家层面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以及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还有国务院相关部委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各地方制定自己的具体管理条例提供参考;另一个是地方层面的,因为流动人口问题虽然在各地都有,但是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流动人口数量也不完全一样,所以不可能制定适合于所有地方的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这就要求各地方必须切实认清自己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具体可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其内容应该涉及户籍、就业、培训、保险、子女等与之密切相关的事项。
2
、调整刑事政策加强刑事防控
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问题最直接的就是刑事政策,它包括了很多方面,主要是定罪量刑问题。但同时它又是国家的一项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所持的立场。由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国家也会有具体的刑事政策,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原则以及尽量的预防犯罪的发生。具体到流动人口犯罪而言,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主。此外,当前司法制度改革正极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这同样有利于预防控制流动人口犯罪。因为流动人口犯罪中很多是第一次犯罪,对之实行严格的惩罚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相反很有可能会加重其仇恨的心理。针对流动人口犯罪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可以借助社区矫正,不断完善缓刑考察的规定,扩大缓刑的适用,给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3
、加强治安防控提高社会控管能力
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单靠“严打”或者孤立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有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有效手段。
(1)继续坚持“严打”,尤其要强化对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手段,“严打”一直是各个时期所必须采取的手段。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对“严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对其适用人群、范围、方法等方面要严格控制,决不能以在“严打”的名义下损害人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尤其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城市流动人口。
(2)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管理和服务范围,并逐步走向法治轨道。这主要是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不仅要治理,更应注重管理和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围,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切实转变流动人口管理方式,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注入乡情和人情;变限制式管理为互动式管理,以疏导为治安管理的基点,以保护管理对象的合法合理利益为出发点,构建公安机关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互动式、网络式的“全民”治安管理体系。此外还要逐步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从“人管人”到“制度管人”再到“法律管人”的转变,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当前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认识,如果仅停留在流动人口中犯罪问题是最严重的这样的认识上,显然是不客观、不真实的。对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能分析到位会严重影响社会对待流动人口的视点和对策。应该看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犯罪长期存在的态势,不仅影响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而且影响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也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对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都是一个重要的契机和挑战,解决恰当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原动力,对于缓解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乃至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王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