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桩震惊太原商界的离奇冤案。一股东在早已退出集团股东之后,竟被无故摊上来自集团股东所造成的百万巨债,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记者在实地调查发现, 2006年至2007年3月,自然人李群华通过协商依法收购了另一自然人胡亮明所持有的繁峙县鑫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繁峙县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鼎泰矿业”)的全部股权。李群华在向胡亮明收购鼎泰矿业的股权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鼎泰矿业是太原亚太实业集团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的股东之一,于是决定退出亚太集团。在2007年4月3日,亚太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一致同意鼎泰矿业将原持有的亚太集团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杜迎林,并且在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和财务资产交接之后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此,鼎泰矿业与亚太集团无任何关系。
然而,2008年,在自然人王小宝与胡亮明发生的借款纠纷案中,鼎泰矿业却被卷入该案中。一审迎泽区人民法院在非法冻结鼎泰矿业所有银行账户且不允许鼎泰矿业依法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于2009年底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判令鼎泰矿业对所谓的债权人连带承担163万元的给付义务。2007年4月鼎泰矿业退出亚太集团却要背负7月20号出现的巨债,随后鼎泰矿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二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不服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的情况下,鼎泰矿业分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向山西省政法委和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信访。而最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太原中院再审委员会讨论认为:“鼎泰矿业在此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不应对该公司采取执行措施。”但就在此时,胡亮明利用人际关系网让山西高院在未组织听证程序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迅速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人为强行干扰和阻止了太原中院复查结果函的执行。
日前记者在太原市宣传部外宣办了解到,此案已经引起领导的重视,并且会调查清楚此案是否冤案。记者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通过电话联系该院审理此案的领导,他表示,此案已结,不方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