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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8年付206万租金 退房时竟向房东索要550万

  • 时间:2012-11-02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2002年底,南京玄武区一家浴室挂出转让牌,正在寻找投资项目的王有才遂联系浴室业主洽谈。据浴室业主介绍,浴室占地980平方米,产权归某单位所有。经过协商,王有才从这位业主手中买下浴室的全部设备和财产,并跟产权单位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年租金为26万元,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至2010年11月。

      随后,王有才经营的新浴室在原址顺利开张。他每年向产权单位支付租金,双方相安无事。2010年11月合同期满后,产权单位本想收回房产,经王有才要求同意续租,但提出三个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市价上调租金,并且不得继续经营洗浴服务。王有才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产生纠纷。产权单位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称8年来投入巨大 要房东补偿550万

      产权单位要求法院判决王有才清空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租。开庭时,王有才解释了不肯搬离的原因。他说,自己为了承接前承租人浴室装修及设备支付了转让费48万元,另在8年经营中,更新改造、增添设施支出了300多万元。现在产权单位不愿续租,导致他收不回成本,损失惨重,产权单位应当退还已收房租206万元,并补偿投资损失费359万元、经营损失费30万元、异地搬家费12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赔偿运送热水汽车的改装费4.1万元,合计770余万元。他表示,如果产权单位有诚意调解,他愿意在补偿金额上适当让步,一口价550万即可。

      庭审中,产权单位代理人认为,王有才的索赔要求既不符合情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房东跟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房东的义务仅限于在租赁期间依约提供房屋,并保证房屋满足使用要求,承租人没有权利要求房东为其经营成本买单。

      罗列数百万损失 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对于王有才提出的种种损失,产权单位反驳称,租赁期间,王有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搭建了临时建筑物做起了旅馆生意,这么多年开浴室又开旅馆,早就收回了成本。王有才并不否认搭建事实,甚至认为产权单位应对这些临时建筑物作出补偿。对此,产权单位认为,租赁合同明文约定不得擅自添建建筑物,王有才违反合同,该单位没有义务补偿,反而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由于王有才坚称他对承租房屋的更新改造、增添设施花费高达300万元,产权单位收回房屋,等于是霸占这300万元的投入,法官特意到现场进行勘查。经查,浴室中的设施大多已经陈旧老化,不能印证“投入300万”的说法。法官要求王有才提供账目、票据、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提出的各项损失,后者始终未能提供。

      想推翻合同拿回租金 被法院一一驳回

      2002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曾约定,合同需经产权单位上级部门备案方生效。签约后不久,产权单位分管人员变动,导致涉诉合同没能及时备案。诉讼过程中,产权单位向上级部门补办了审批报告。王有才认为产权单位没有及时备案,合同应属无效,据此要求退还房租。玄武法院没有采纳他的意见,法官认为,产权单位补办批件事出有因,其上级单位也认可出租行为,该份租赁合同公平、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

      王有才又提出,合同还注明“租金期限是5年”,他认为租金期限5年的意思是只用付5年租金。这一说法让产权单位哑然失笑:“怎么可能租8年只收5年租金呢,租金期限5年的意思是,前5年租金标准不变,从第6年开始按市价调整租金,这是当时说好的,我们没调整而已。”法官认为,产权单位的解释比较合理,王有才已经支付8年租金也可印证这一点。王有才关于退还租金的要求也未获支持。

      两审法院都认为房东无需补偿

      法官希望当事人理性维权

      玄武法院通过开庭、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后,作出支持产权单位诉求的判决。

      法官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现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有才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双方都应当遵循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现在合同到期,产权单位不愿续租,王有才应当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不搬的房租。其在承租房屋内增添的设置,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无偿赠送给产权单位,现在产权单位同意其挪走,并且愿意补偿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转让费,这是王有才自愿支付给前承租人的费用,与产权单位无关。搬家费和精神损失费亦无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王有才应当立即搬离房屋,并在不毁损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将添设的设施搬走,同时支付逾期不搬的房租、利息13.4万元,扣除产权单位自愿补偿的10万元,还应给付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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