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从速执行
李会鹏盈余分配案终审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我,李会鹏5年前曾经是天津市博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未得到属于本人所得的盈余分配。特通过企业盈余分配纠纷将同是股东的陈朋禄告上法庭。5年来,本人变卖了家产,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时至今日一切证据表明,我占股的天津市博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年保持盈余;而被告陈朋禄独自把持公司,致使股东李会鹏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即不能得到应有的盈余分配。
早在2010年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盈余分配款560万余元。由于被告不服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年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院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李会鹏向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出陈朋禄抽逃公司全部资产,但还有多辆高级轿车和多栋豪宅别墅(豪宅别墅已被查封)在其名下。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判决,被执行人陈朋禄故意改变联系方式,给执行法官带来极大困难。河北区人民法院为了能够使陈朋禄抵还赔付,于2012年8月14日登报方式送达执行文书。
被告陈朋禄多次公然扬言“我就是用钱买通官方,也不会支付李会鹏一分钱”。我们作为胜诉方听其言非常吃惊。到目前,执行本案裁决已有一年多时间,被告陈朋禄虽然已经有了可供执行财产,但是河北区人民法院却迟迟没有依法执行。也就是说,本人5年来孤注一掷的诉诸法律,虽然官司赢了,但是却没有得到依法赔付。难道陈朋禄真的有本事撼动法律?
事到如今,我家因告状致贫,我们从有房户沦落为租房户,一家生活无着,老伴也因此精神忧郁。迫于生死关头,在寒冷的冬季来临之际,我急切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理应的赔付。
李会鹏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