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表示,虐童入刑势在必行,“但以《刑法》‘禁止虐童’不应只针对幼师,也不限于肢体伤害,在习惯了‘儿童是大人手里橡皮泥’的社会里,增设‘虐童罪’更需家长转变观念。”
“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皮艺军表示。
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曾对“虐童”作出如下分类:一,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二,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三,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卖淫等);四,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又分为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
“从虐童行为本身的内涵看,它其实包括了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不止‘幼师进行肢体伤害’那么简单。”皮艺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类似规定,但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对媒体表示,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现有法律对“什么是虐待儿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属于虐待。
目前,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星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将虐童行为入刑,“条件已经成熟”。
“我国未成年人的比例约占总人口1/4,城镇居民又多是独生子女,避免虐待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国家的未来角度,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
调查显示,中国约4成的儿童曾受到过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过多种严重虐待。同时,媒体还披露,太原、温岭虐童女幼师都曾有不同程度的社会不满情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著名律师刘晓颖也认为,虐童行为入刑,是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定罪,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刘晓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虐童”的定义比很多家长想象得宽泛。“除了身体虐待外,儿童营养不良、缺乏适当的住所、照顾和监督不够、忽视儿童的基本医疗照顾、使儿童失学、剥削儿童劳力或者工作过度、精神虐待与疏忽等等,都有可能涉嫌虐童罪。”她说。
调查显示,中国的虐童现象,来自“心理不健全人群”的比例不多。更多来自家庭内部,且发生在夫妻关系恶劣的家庭。2008年,西安一家儿童防虐救助机构曾联合西安交通大学,对该市300名小学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60.14%的孩子曾被父母打骂、罚站,不许吃饭或睡觉等;6.52%反映曾经被家长很重地打,鼻青脸肿;49.64%反映被家长轻微地打。情感虐待的“冷暴力”在我国家庭中的比例已达到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