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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马法院凭无效欠条立案,法官索要办案经费结案费

  • 时间:2012-10-29 新闻来源:

  • 当年合作伙伴,结账出尔反尔
    2002年8月,因为投资新疆托克逊县博斯坦乡联合煤矿六号井(下称联合煤矿)办矿办矿事宜,矿长姚栓林购进了先前与张银龙合伙停办的煤矿设备,其中牵涉属于张银龙的十万元付款问题,矿长姚栓林指派副矿长苏福栓为张银龙出具了一张10万元欠条,计为苏福栓的投资份额。
    欠条内容:今收到姚栓林张银龙设备款拾万元整,2003年底付清。苏福栓 2002.8.5号。
    2003年下半年,联合煤矿合伙人副矿长苏福栓、会计付玉山相继退伙。经清算约定,张银龙手持十万元欠条款项问题,由联合煤矿直接向张银龙支付,不再将该款退给苏福栓。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苏福栓回到了家乡义马。
    2004年春节,张银龙找到矿长姚栓林,姚栓林却说,煤矿刚出了些事故,那十万元这次回家过春节没有带回来,回头一定付清。
    随后,张银龙又找到姚栓林要款时,姚栓林却改口了,说欠条不是我打的,你应该找打条人苏福栓索要。苏福栓告知张银龙,这欠条在退伙结算时已经清账,钱由联合煤矿结算,与我没有关系了。

    无效欠条被立案,四审判决各不同
    面对姚栓林的出尔反尔和苏福栓的“不认账”,张银龙手持欠条于2005年12月2日起诉至义马市人民法院并立案,要求姚栓林、苏福栓及煤矿合伙人付玉山支付设备款10万元。2006年7月20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下达(2006)义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被告姚栓林、苏福栓、付玉山支付原告张银龙1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开庭之前,苏福栓发现,当年他所打的欠条已经被人为涂改,不知是谁把欠条上的“姚栓林”用笔划掉,责问法官凭什么拿无效欠条立案,法官无言以对。煤矿合伙人付玉山莫名其妙充当了被告,也是不服(2006)义民一初字第6号判决,当即向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张银龙继续上诉。2011年6月3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下达(2011)义民再字第1号判决:被告姚栓林支付原告张银龙设备款10万元,苏福栓负连带清偿责任,付玉山不承担责任。
    或许是姚栓林良心发现,期间“自愿”支付给看张银龙4.1万元。张银龙继续上诉。2012年5月7日,义马市人民法院下达(2012)义民初字第156号判决:原告苏福栓付清原告张银龙设备款5.9万元。
    苏福栓以张银龙手持欠条为无效欠条、自己不应承担付款以及不服(2012)义民初字第156号判决为由,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9月24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2)三民一终字第60号判决:确认张银龙手持欠条为无效欠条;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花我二万车旅费,还要二万才结案
    “竟然那十万元欠条与你无关,你乖乖出4.1万元干嘛?没想到姚栓林是这样一个人,当时我们几个人商量好了是由煤矿解决张银龙欠条问题,后来又赖账了,出尔反尔。还说我从一用户结走十万元煤款,我只是一个合伙人,又不是矿长,哪有这个权利?无凭无据,睁眼说瞎话。”
    “为了查明事实,为了案件的顺利进行,我积极配合法院,法官去新疆调查取证的车旅费花销二万余元,全是由我出的。法官也了解到,我退伙时本想把那10万元捎回给张银龙,姚栓林怕出现麻烦就把那10万元留在了矿上。证明了那10万元设备款没有在我手中和账上。”
    “如果法院不凭无效欠条立案,如果能够尊重事实下判决,这个案子怎么可能没完没了?几年来,天天打官司,夜夜睡不好。光法院四次判审理受理费用就已花了二万多,审判长李照玺还说要我拿出二万元,这个事情才到底。我一个年近古稀的老人真不知何时是一个头呀?”
    现年67岁的苏福栓一肚子苦水,表示要通过媒体关注此事,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还他一个公道。(公平正义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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