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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吉利汽车被诉霸王条款案没有当庭宣判

  • 时间:2012-10-22 新闻来源: 东方资讯网
  • 浙江吉利汽车被诉霸王条款案没有当庭宣判
    日前,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3 号法庭开庭审理。
    阜阳市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 1 、振宇公司按照吉利公司的要求改扩建 4S 店,建设完成后,吉利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导致振宇公司损失 130 余万元,吉利公司应当赔偿; 2 、退还保证金 20 万元。吉利公司辩称振宇公司建店与吉利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庭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吉利公司在振宇公司完成 4S 建店升级后应不应该验收?二、如果吉利公司验收合格后其是否应支付建店款?三、 4S 店的改扩建协议( 4S 店建店协议书)是单独的合同还是应该与 2012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下称汽车买卖合同)捆绑履行?
    二、对于争议焦点二,即验收后被上诉人应否支付建店款的问题,法庭建议双方在验收后进行协商。
    三、对于争议焦点三,法庭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和独立性,被上诉人把建店合同与汽车买卖合同捆绑在一起履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禁止。
    经法庭审理查明: 1 2010 9 28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 4S 店建店协议书》,期限至 2010 12 31 日。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上诉人在原有主要销售被上诉人华普汽车的老汽车销售店的基础上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建新店,升级系统,但后来由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患重大疾病的原因没有实际履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原被告、丙方杭州先智公司于 2010 11 11 日签订的《现场勘查备忘录》反映出:现有店是在老店的基础上改建、扩建,被告吉利的代表刘凯、原告的代表朱振举、丙方的代表兰德祖均签字同意丙方暂停 4S 店设计工作,该店的改扩建、系统升级因此暂时中止,原协议在 2010 11 11 日停止履行。 2 、到了 2011 3 24 日,双方和丙方杭州先智公司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丙方在 2011 4 20 日前完成新 VI 导入平面图、效果图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报原被告审核,原被告在收到设计图稿后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图纸得到认可后,乙方开始招标,丙方交付正式图纸后,乙方开始施工。该协议是对前协议的实质性变更,前协议不再履行,三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为准。该新协议没有约定合同履行的截止日期。 上诉人全面履行新协议,被上诉人拒绝履行义务? 3 、上诉人在 2011 4 月底收到设计图后开始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地购买物品、装修装饰,在执行工程中不断地和被告请示,在建设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1 11 9 日向被上诉人请求验收,被上诉人先是采取拖延战术,既不答应验收,也不说不验收,就这样从 2011 年拖入 2012 年,一直到被上诉人关闭原告的电子系统为止。期间被上诉人和阜阳另外一家汽车经销商暗中沟通,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该经销商成为被上诉人在阜阳市的另一家 4S 店。关于另一家经销商,被上诉人不承认是 4S 店,认为是经销点,两家店可以同时经营,不冲突。 对此,法庭要求被上诉人在 10 日内答复何时给上诉人进行验收。
    庭审后经法官调解,上诉人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由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继续经营。被上诉人表示要请示公司领导后才能答复,其也表达了和解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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