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假警察(8)——
检察院造假随意认定 无知者掌权任意渎职
快讯社网络电视讯:( 记者:王泓人 史方静)2012年9月20日上午,河北省清河县假警察案件受害人父亲现场陈述了近期来有关河北清河假警察案件的进展情况。
河北省清河县假警察案发以来,多家网站相继跟踪报道。在清河县公安局某次会议上,十四个正、副科级干部“常委”会议上,有一副科级领导明确表示:不就是几家破网站吗?甭搭理他们,又不是什么国家级媒体,领导们又不直接上网、批示,就让他们随便曝光,看看他们能够怎么样!
受害人父亲拿出了一张光盘、两个认定书、两份材料,陈述了近期的遭遇,他愤怒的说:仅仅一个交通肇事逃逸案,就揭开了河北省清河县公安、检察两个政法单位的黑幕!是真正的“检察‘流氓’耍‘无赖’”、“公安‘流氓’不要‘脸’”了!
检察院造假认定
受害人父亲举出2012年9月 16日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给信访局回复的《调查报告》,他说:这里面的内容说明了交警大队的全部渎职过程和证据,却耍开了无赖行为,仗权不认定犯罪,证据、结果自相矛盾,真正的“市井无赖”!
一、案件包庇
在《调查报告》的右上角有“按时上报 李秋成 16/9”的字样。整个报告是关于受害人父亲举报关于毕福斗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交警大队事故科长渎职、不作为、包庇肇事逃逸”事件的调查结论。
“非警务”领导真“警察”、“工勤”人带领“事故科长”、“事故勘查员”指挥“事故勘查师”:该《调查报告》中显示毕福斗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主办人是赵向育、宋安东。
赵向育,新河县人,是“交警大队工勤”、“事故勘查员”;
宋安东,清河县人,是“交警大队事故科长”、“交警大队干警”,《调查报告》故意隐匿了该科长的“勘查师”身份。
整个报告中的人员顺序显示均是“赵向育、宋安东”。
“假投案”、真“包庇”:毕福斗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案发时间“2010年10月3日19时05分”;
案发地点“清河县人民医院门口”;
事故双方“毕福斗驾驶白色捷达轿车”与“步行人”;
案发后的行为“事故后驾车逃逸”;
救助措施“伤者被送到清河县中心医院”;
到达救助医院的时间“2010年10月3日19时25分”;
交通事故发生至施救医院进行抢救时间间隔“20分钟左右”;
找到肇事车辆的时间“2010年10月14日”;
办案人员询问结果“车主毕保真称不知情,当日毕保真经电话询问,得知是其次子毕福斗所为”;
接续行为“2010年10月15日,毕保真到交警大队称受毕福斗所托投案,交待了毕福斗肇事逃逸的事实”;
交警的动作“2010年10月20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毕福斗负全部责任”;
立案侦查、拘留、追逃时间“201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同日报请公安局依法对毕福斗拘留并上网追逃”;
交警队主持的损害赔偿调解过程“2010年12月28日,一次性赔偿205000元(贰拾万伍仟元整)”;
合法权利被迫卖的时间“2011年1月6日,当事人双方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确定肇事方向受害方进行道歉和赔偿,受害方不再追究肇事方的任何责任”;
毕福斗所谓‘投案时间’是“2011年1月24日在其父毕保真的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毕福斗‘取保候审’过程“2011年1月25日经县公安局法制科同意,局领导审核,交警大队长张寒冰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毕福斗实际被拘留、批捕时间“2012年8月9日被依法拘留,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毕福斗“在逃时间为3个多月”;
取保候审届满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6个多月”。
毕福斗毕业于河北省石家庄一商法学院,属“法律专科人员”。
(一)伪警察办案:
受害人父亲指出:主办人员“赵向育”根本就不是警察,他凭什么办理毕福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还能够“领导”警察,这不是胡说八道吗?赵向育就是原清河县公安局长、现邢台市公安局某领导的外甥!在清河县董家那一宋姓男子杀妻案件中,多年之后该男子被无罪释放,回家后却发现自己妻子的遗体已经被他人拉走,跟时任清河县公安局长的家人配了阴婚;
“被屈含冤数载,亡妻的尸骨被警察拉走配阴婚”————这就是河北省清河县一个农民的遭遇!
他说:不仅是一个赵向育这样做,在清河县交警大队“工勤”代替警察已经是很正常的了!开始在7月31日我女儿案件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就是两个“工勤”问话、一个临时工假冒警察签的名字,后来被邢台市交警支队给撤销了!从2012年6月到8月末,该组(刘立文组)全部的警察签字大多是“工勤”秦成超签署的,有一部分是王全喜签署,有个别的是临时工刘文举签署的,都是假冒警察“刘立文”的签字,出具的都是无效文书;现在被我举报了,就赶紧跟刘立文打电话沟通,让其承认是委托代签,以逃避法律责任,我有铁的证据证明刘立文根本不知道!他们这样做简直是在玩法律游戏,一旦当事人知道了,公开质疑事故认定书,那么就会有合法权益被伤害的!清河县交警大队的渎职行为是公开的!这是公开的“无权滥执法”!
(二)明目张胆包庇
他又说:
(1)案发地是清河县人民医院门口,毕福斗明知受害人的肉体同汽车的金属相撞击的后果,在近在咫尺的人民医院门口都没有采取丝毫的救助措施,而是驾车逃逸、扬长而去。他是明知死亡后果故意放纵发生,因为现在许多交通事故都有“赔死不陪活”的想法,毕福斗是故意任由其死亡,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
(2)案发现场时清河县人民医院,为什么不及时救助,反而要去距离3公里之外的清河县中心医院呢?因为中心医院是清河县计划生育局的合伙单位,急救电话120也是中心医院,交通事故指定医院还是中心医院,就是因为医院之间的竞争、单位之间的“默契”,埋下了20多分钟的拖延隐患,并被毕福斗的逃逸行为所利用,一条人命就此丧失了最佳的救助时间;就是这20多分钟,如果在清河县人民医院施救,可能已经进行了一半的抢救手术!
(3)毕福斗的妻子史新庆当时就在清河县中心医院工作,他们是2010年1月20日结的婚,6月2日在中心医院产一男婴;被撞人死在中心医院,也就不足为奇了,反正是“赔死不陪活”呗;
(4)从2010年10月3日晚上案发到10月14日交警找到事故车辆,期间的11天时间,毕福斗在某修理厂毁灭了肇事车辆绝大部分的撞击痕迹,是“销毁罪证”的行为;
(5)一辆汽车开到自己家中,毕保真真的不知道吗?这不是飞来的纸片,怎么能够没有声响?这是毕保真第一次包庇;
(6)毕保真电话询问就知道了案发事实,说明他跟他儿子有联系,所谓的“受托投案”,仅仅是作秀而已,能够算作真正的投案自首吗?是毕保真第二次包庇;
(7)上网追逃48天后,案犯没有到案,交警又主持调解,毕福斗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毕保真是替子还帐还是蓄意包庇?这是毕保真第三次包庇;
(8)罪犯不到案、上网缉拿没有结果、拘留措施未执行,一条人命仅仅就205000元结束,交通警察参与调解,该行为是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掩盖还是默许?这样的警察是否在渎职包庇?
(9)2011年1月6日以巨额金钱压制逼迫中国农民出卖国家法律、出卖合法权利的书面证据居然被交警存放入办案卷宗,可见河北省清河县交警大队包庇违法犯罪案件已经是轻车熟路了!这是毕保真第四次包庇;
(10)以金钱收买法律18天之后,毕福斗又到交警大队到案,还能够算投案自首吗?以附加条件为约束的交换行为还是合法的“自首”吗?
(11)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毁灭证据、逃逸3个多月,如此恶劣的行为符合什么样的国家法律?以什么样的理由“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法定前提条件是什么?公安机关是应毕保真的要求采取的“取保候审”,这是毕保真第五次包庇;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肇事者驾照是必须的,检察院的报告中详细举出了具体条款,在20个月的时间里,仅仅因为所谓的“交警大队、检察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任由犯罪人员的驾照在N个“30日”里横行无阻?检察院认定驾照暂扣在交警大队,那么有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呢?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证据有吗?是检察院公开以文字形式包庇交警大队;
(13)案发当时,百度“清河贴吧”,一度顶贴过万次,在当地的影响极为恶劣;甚至,为了抓获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凶犯,河北省清河县交警大队也在网上、贴吧里悬赏捉拿,社会影响还不恶劣吗?
(14)蔑视农民生命、直接毁灭证据、肇事逃逸3个多月,难道这样的后果还不严重吗?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的贪官污吏究竟有没有长着人眼?你们看到的究竟是金钱还是合法权利?
(15)由报告里所显示的,毕保真连续五次一系列的包庇行为昭然若揭,其次子在逃3个多月里,其一直在托关系、走后门,谁能够相信他没有跟他儿子沟通、交流?史新庆真的没有跟毕福斗联系?没有在一起?毕福斗真的外出逃逸了吗?还是隐藏在大辛庄、戈仙庄等地的某个家中?毕福斗的亲戚难道真的没有隐藏他?他这3个多月究竟在什么地方了?到今天仍然没有任何单位追究其家族“包庇罪”;
(16)河北省清河县交警大队的案卷记载如此明白,对毕福斗家人的公开包庇行为为什么没有人追究?谁收受了什么样的贿赂,仗权包庇该家族的系列犯罪行为?
二、公开造假
在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的《调查报告》里,公开违背事实、蓄意造假掩盖犯罪行为。
(一)检察院造假、包庇
受害人父亲说:毕福斗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到底是被举报还是自查自纠引发的?是确定清河县交警大队是否包庇的关键所在!检察院说是在“政法系统自查自纠”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毕福斗包庇案件,这纯属是胡说八道!检察院自己也承认我在2012年7月31日直接向清河县交警大队副队长举报过毕福斗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却无耻的说成是“自查自纠”;在2012年9月16日上午,清河县检察院人员用副检察长的手机通知我到检察院问话,在副检察长尹长奎办公室,我亲自告诉他们7月31日下午我向交警大队副队长杨远新举报过,还特别说明我有录像视频证据提供;他们都说用的时候给我要,现在不需要!检察院的人员拒绝我的举证行为,是公开的渎职!后,我又列举了8月5日我给县委、县政府、纪检委的书面举报材料;在检察院《调查报告》中根本未提及!我已经把7月31日的视频资料给了交警大队副队长,我亲自让他看了当时的全部过程,他没有任何异议,我们的谈话内容里根本没有所谓的“自查自纠”情况!有关人员说:所谓的自查自纠是8月2日筹措,8月3日下通知开会,8月4日以后才开始;清河县检察院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所谓的“政法执法大检查”,即没有任何红头文件,也没有任何会议纪要,编造了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清河县检察院的贪官污吏是不是用头脑思考?先有7月31日还是先有8月3日?他们都是脑残吗?这是典型的在仗权包庇交警大队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包庇谁来管?
他又说:报告当中的尹长奎做这样的事情已经是多次了,在清河县坝营派出所离奇死亡乡村医生任XX一案中,他就是主办人员,最后以“家属不让尸检”为由,不了了之;在后吴庄吴鹏章护耕地神秘死亡案件中,又是检察院无法确定某些事实,而仅仅以赔偿49.5万元了结一条保护耕地的农民性命;在2010年举报清河县房管局滕中库毁坏国家机密档案资料一案中,就是他接举报不履行职责,故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这次又是他管我举报的案件,从一去他的办公室,我就取了全部证据!这样一个屡屡仗权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的人,凭什么位居副检察长?其背后是什么样的“官权交易”的结果?有关单位从他身上能够调查出多少涉法案件?
据知情人介绍:现在的李检察长和尹长奎都不是什么专业人员,是复员干部进入检察机关,根本不是法律科班出身,对人际关系擅长,法律知识欠缺,所以才有这样的《调查报告》出台!外行领导内行就容易出这样的笑话!
受害人父亲特别说明:“伪造事实”的行为在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1999年3月4日就曾经编造出“11月31日”这一天,同样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作出,并且直接送达给我!黄帝老祖宗、耶稣老先生都没有创造过这一天的日期,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能够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编造出来!他们还有什么不能造?
他着重指出: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用《调查报告》公开包庇了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明是“其它方式”得来的孩子,检察院却硬性说成是“生育”而来,是对河北省清河县交警大队警察犯罪行为的公开包庇;对于毕保真包庇宋安东计划生育的事实,仅仅以“据毕保真和宋安东陈述”的方式,仗权认定是“二人之间不认识”;得出“不能证实毕保真在处理宋安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给予过帮助”的结论。这是典型的“重口供、轻证据”的违法办案行为!即没有当时计划生育局的“会议纪要”,也没有时任计划生育局领导的证言,仅仅就凭被举报的两个当事人陈述,就认定二人不认识,这还是检察机关办案吗?这简直就是牲口市上“搭布摸手”的经纪人行为,这样的单位已经不是中国的检察机关了,已经转变为利用国家司法权利换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了!
(二)自认程序违法
受害人父亲说:在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中证实,是交警大队同检察院“在是否先行羁押问题上未达成一致,使该案久拖不决”。这是典型的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也是公开的自认渎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允许交警大队、检察院因为羁押问题而随意侵害国家法律诉讼的主体!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他指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3个多月、故意毁灭证据、用金钱收买法律、靠巨款逼迫放弃合法权益、用附条件的所谓赔偿逼民签字、“买卖国法”18天后才到案,这样的行为是“自首”吗?符合法定的自首要件吗?这样附着“卖法要求”的赔偿还是“充分赔偿”吗?符合法定的充分赔偿要件吗?到案仅仅一天,未超过24小时就办理了“取保候审”;毕保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依据是什么?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了,为什么还要别人代为申请?这是毕保真公开的包庇证据!究竟什么样的人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批准了如此后果恶劣的“取保候审”?这样公开的包庇犯罪行为被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公开了!如此确凿的证据,居然被清河县检察院认定“未发现交警大队事故科长及其他领导在办理取保候审中与肇事方有徇私的有关证据”,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是瞎子还是脑残?他们的理智清醒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弱智者”是不能够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公务员的!
他又说:如果没有任何人包庇犯罪,那么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就是渎职犯罪!依据什么样的法律可以允许“是否在先行羁押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使案件久拖不决”时间长达22个月之久?《刑事诉讼法》里根本没有规定可以随意“停滞”办理刑事案件,更没有规定可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久拖不决”达22个月;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是以《调查报告》的公开形式,如实供述了自己和河北省清河县交警大队共同的渎职行为!“自行供述、证据确凿、事实俱在”——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供认不讳!谁来管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河北省清河县交警大队的渎职违法犯罪行为?
他还提到:在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的《调查报告》里,检察院确认了清河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宣布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拖延了6个多月才对毕福斗又进行拘留,这是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重调解、轻处理的表现,是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瑕疵,应该坚决杜绝和纠正。本案中再次拘留是纠正执法过错行为,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这简直是在“即当婊子又立牌坊”!这样的供述已经是典型的公开渎职行为了!由视频录像资料可以证实,清河县交警大队副队长早在2012年7月31日下午就已经接到了我的举报,当时就查找存档资料予以回复了!还是纠正执法吗?检察院包庇交警大队已经到了无耻的地步了!“重实体、轻程序、重调解、轻处理”,这是对司法违法渎职行为的认定专业术语,我们中国是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法无明文不定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司法就是程序,用公正的程序来审查实体,无论是什么样的实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就能够得出正确的结果,这叫“程序正确,结果一定正确;程序违法,结果必然违法;违法的程序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结果”,老百姓俗话说的“打官司”,“打”的就是程序,只有在正确的程序过程中举证说法才能够得到正确的结论!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公开承认了违法程序得出的违法结果,“权力就在我手,我就是歪理邪说,我就是不管,你举报到那里都没有用!我就是检察‘流氓’,我就不要脸了!”——面对这样的嘴脸,所有的中国人又能怎么做?
他着重指出: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把包庇犯罪的渎职行为硬说成是“执法瑕疵”,那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渎职呢?“利用交通工具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毁灭证据、长期逃逸、花钱买法”——毕福斗简直就是在“草菅人命”!
他再次拿出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指着最后一页说:检察院认定交警大队在“办案程序中存有瑕疵,存在执法不严、不细的问题。办案人员在对毕福斗取保候审以后至期限届满以前没有继续进行侦查,对应该调取的证据没有及时调取,仅仅因为与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是否先行羁押上达不成统一意见就实际上拖延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致使该案办理自此以后处于停滞状态”,这是公开的包庇交警大队渎职犯罪!“执法不严”就是司法渎职犯罪的代言词!清河县检察院已经用“实际陈述”的方式把清河县交警大队的渎职过程详细描述出来了!“没有侦查、没有调取证据、故意拖延、案件停滞”这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司法渎职证据链了!典型的警察办案渎职行为!说明了河北省清河县交警大队的所有渎职行为、渎职证据、渎职事实,就是不说“犯罪”这个字眼儿,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公开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把清河县交警大队给“卖”了!2012年9月16日上午在检察院的问话笔录中,我就指明了毕福斗“间接故意杀人”的罪证!
他重点提到:2012年9月5日河北省清河县委书记信访接待日,县委书记当场亲笔批示,责成清河县检察院查办;9月12日河北省清河县长信访接待日,县长亲笔批示给清河县检察院查办。
河北省清河县党委、政府两位领导的批示,在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毫无用处,他们照样公开包庇清河县交警大队的违法事实;甚至,有人背后议论说:书记、县长都是要走的,他们说了算,还要我们清河人干嘛?
他最后说:这样的《调查报告》还有隐藏的一个问题,就是新任的检察长对离任检察长的推卸责任,因为现任的检察长是刚到任不久的,这个案件牵扯到两任检察长的交接,姓李的这么做是在给姓吕的栽赃,他自己有背后的猫腻,却故意推卸到吕检察长的身上,这是腐败官僚的独特手段!他这样做就是怕毕保真、毕福斗一家人被抓后把清河县交警大队的人腐败内幕给供出来,“狗咬狗一嘴毛”、“拔出萝卜带出泥”,恐怕连自己的某些行为被供述出来,这是一个利益集团在仗权包庇另一个利益集团!这样的行为是公开的犯罪行为!
一位退休的老检察干部说:说什么是否羁押未达成一致,就可以停滞案件了?这不是胡说八道吗?你可以问问现在的公诉人员哪个敢于承认这个事实?这是在公开的包庇交警大队的违法犯罪!不管是否达成一致,必须要走法律程序!是否公诉,那是法律规定的!不是什么单位、机关就可以改变了的!一个检察机关把这样不严谨的言辞写《调查报告》中,也就是你们河北省敢于这样做,可能全中国的检察机关都不敢;因为你们河北是京官镀金的地方,什么样的稀奇古怪都能够出现,唉,“诸侯霸权”的悲哀……
知情人透露:毕保真已经动用全部的亲戚关系到处活动了,河北省清河县检察院开始运作公诉了;河北省清河县法院已经琢磨如何判决缓期执行了;这两个单位的大楼都是一家开发商建筑的,主管者获益匪浅;在法院办公楼建造的时候,据说还死过一个人,人命关天的事故被“关系”掩盖了;而这个盖大楼的跟毕保真又是亲戚关系……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河北省南宫市一条无辜的生命被践踏、一个农民的性命被剥夺,什么时候中国的法律、法官才能够用正义的利剑为屈死的冤魂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