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榕江林业工程师惨遭迫害
万亩山林被侵占
关于何秀根万亩山林被榕江国营林场非法侵占的调查
优秀工程师惨遭迫害
据了解,何秀根,男,
1946
年
4
月
1 3
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社学乡桥联村人,林业工程师,
1966
年
8
月毕业于林业技术专业学校,分配到榕江县林业局工作。
1976
年
1 0
月参加县工作组下乡农村
(
乐里区
)
搞基本路线教育工作,
(
曾任乐里区瑞里公社、平阳公社、乐里公社工作小组副组长
)
,
1976
年
1 0
月抽到县万亩林场
(
前身农建民兵团
)
工作至
1984
年
9
月,曾任事务总长、管理营干事、民兵连长,
1 980
年一人接管作站处工作,担任全场技术员,并兼柳树坪、西门坡、五里桥三个分场领导,现万亩林场五里桥至头塘大片区林木都是何秀根亲自指挥育苗植苗成林的。
8 0
年何秀根向榕江县林业局副局长、万亩林场书记、场长孙树林提出,“县万亩林场没有
2
.
7
万亩林,给管理开支上带来不必要的支出,能否让我带人进行实测”,得到孙领导同意后,对整个万亩林场实施罗盘仪实测,近两个月,实测得面积为
1
.
74
万亩,此后在管理上进行大调整,至
82
年
1 0
月就减少管理费开支
8
万多元,粮食
1 3
万多斤,加之
1 98 1
年育出苗
1 3
.
5
万株,填补了此年榕江县无苗之空白.
82
年被评为单位、林业部门、榕江县的劳动模范称号。当年并出席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先进代表会”,被授予“科技先进工作者”称号。
1985
年
10
月参加贵州农学院林学系“造林规划设计培训班”学
习。
1984
年
1 0
月调寨蒿区林业站工作至
86
年
9
月,任副站长,主管营林工作,到站后马上举办全区造林育苗培训班,传授参训人员及造林户的育苗、造林技术,此后全区育苗、造林普遍成功,寨蒿区现成林的用材林
90
%是在何秀跟指导下完成的。成办了一个站办林场,完成高标堆造林
2700
多亩。
何秀根说:“
85
年林业部领导到寨蒿万亩林场检查工作时,我向部里领导提出,你们是我们林业战线的权威,我向你们提个建议,我看农业部门都有自己的执法人员,唯独只有我们林业这块空地是净土,向林业部建议成立自己的执法队伍,后才成立了林业公安”。
1986
年
1 0
月调到榕江县国营林场工作,任副场长主持工作,主管生产技术、财务。到场后对林场各工区、辖区立地概况实地踏查,
近两月,全面了解掌握了场情。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
(1985)17
号文件精神,林场应走改革开放道路,结合场情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提出林场整改方案,得到支持,并召开全场干部职工大会大讨论,如何使林场成为“经营自主,经济自立”。打破吃大锅饭,确立了从八七年开始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政府允许的范围内推行“责、权、利”挂勾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造、管用材林以高生长计报酬,经济果树以高生长、
枝条数冠副宽计报酬,提高了职工积极性和自觉性,每年职工自已拿钱买二次化肥追树。
为了稳定职工全心工作,八七年考虑从两方面作手:其一,把职工住宅和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解决,在县城谴职工住房,职工出资
3000
元,不足部分由林场补助。此举在林业局召开的场、站长会议上被批判而告失:其二,把有生产能力的家属子女
64
人全部安排到棒场的生产承包队伍中来。经过
87
年至
90
几年间的共同艰辛奋战,在林场内把巴鲁、平江马厂、桃家湾、都江……等多年造林未成株地和林问空地
1
.
35
万亩变成了绿荫。
据了解,
88
年何秀根参加了中国林业部在浙江省开化县第一次“无性系苗木培育造林培训班”学习,
9 0
年
8
月底,何秀根又参加了中国林业部第二次在北京解放军总后勤部干休所举办的“无性系造林培训班”学习,中国林科院马研究员等讲课。
91
年中国林科院马研究员到何秀根搞的无性系苗木培育及造林试验地检查时比较满意,不久中国林业部人事司专家培训中心来涵,叫何秀根去学习。
何秀根说:“成功来了,红眼病人可不高兴了。
9 0
年新上任的林业局长金贵榕,金蒙骗榕江县检察院、县纪委、县司法局、并勾结时任榕江县委副书记王秀成,对我知识分子大下杀手。
9 0
年
9
月就免去了我的职务,榕江县县检察院在宣传栏里公布何秀根受贿是当前榕江的头号经济受贿大案,受贿
8
万多元,并冻结我的银行存款,何秀根工作几十年,没收受任何人贿赂,被审查就是三年多,由于何秀根在审查阶段,失去了去中国林科院的良好的学习机会。最终,查无此事,免于起诉。后他们又将何秀根交给榕江县纪委处理。县纪委将我岳父去逝时我侄儿何长福送的两千元被划分为送礼和受贿;
87
年王秀文我俩搞苗圃损失约
3000
元
(
王付管苗
400
来元
)
,王拿往来礼
1000
元给我,也列为受贿。在金的势力范围内硬加罚名处理我,县纪委违背党章第七章三十八至四十二条之规定,开除我党籍,工资下降两级,当时处理结论也不给我,直至
2 009
年
9
月
11
号我才到县纪委得到材料。上级领导查看榕江县纪委当时处理决定,就可知我这个知识分子被害的实情”。
何秀根为何遭受受如此冤屈呢
?
据何秀根回忆,导火线是这样的:“其一,金到林业局当局长前一个月,我在贵阳出差回来途中,在雷山永乐区开屯处堵车时间比较长,下车后遇到林工商会计谢宪清
(
女
)
,在摆谈时我问谢说:听说金贵榕要到林业局当局长了,那他在林工商当经理时把木材调给木商后到木商处考察时就给湖北安碌木商减免情况搞清楚啦?管他谁来当局长,我把本职工作搞好就行。其二,金贵榕在回榕林业局当局长前其母死没跟林场任何人讲,没交一分钱给林场,就派人去板碧岩林场买的土地上打井,不多久,看山员发现不准继续打井,打井人员问看山员:“是哪个不准在这里埋人的,”看山员说:“是林场何秀根场长在会议上讲,这片土地是以森林公园建设的,林场买后不准任何人在这里埋人。”看山员和打井人同进城找到我,我调解说:打井那个山是我特意留着林业部门死的职工用地,属古州镇行政管区,金是古州镇领导,允许继续打井。也没得金家一分钱,他就是有权心狠,记恨打井时被人干扰,记在我头上。其三,金贵榕的妹夫在检察院,
91
年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带队,把八开区的通讯电话控制一天,到何秀根在定威建的砖房处将何秀根的看山员石远君一家人控制,不准出院门。才到兴华片区缉拿我,因白天我到各片区
13300
亩地检查工作,检察院人找不到我,晚上检察院的就请二只木船,人工船,上到大坝
(
因机帆船有柴油机的发动声,怕何秀根知道
)
。各人持枪把何秀根住的工棚团团围住,有一人说不许你们动,谁动就打死谁,何秀根在哪里,民工说他在里面睡,于是他们有几人冲进去把何秀根叫醒,服刑犯黄正龙还买了两斤多重一条白鳝送给检察院的。回到榕江已是第二天早
8
点过,从
8
点到晚上
11
点过,限制软禁我
15
个小时,我老婆孩子看到我不回家,
1 0
点来钟检察院看到我,还不能回家。金后被提升副县长。按
1990
榕政公字第
02 3
号合同,甲方
(
榕江县国营林场
)
应落实签订“荒山承包造林合同”,并进行规划设计好后交给我施工的,在其授意下却没进行这方面工作,而强行对我所成立的定威乡、兴华乡二乡联营开发林场强占。加以干扰,借款给何秀根,款也不经何秀根手,就发管理费给片区管理人员,见
91
年借款单就知,直至挑起一、二审民事案,
1996
年二审案中勾结县委副书记的犯法分子王秀成,后被判刑,林场行贿
7000
元给王秀成,榕江县司法局出面办理手续,王得钱后,不顾司法部
(83)48
号文件,硬是充当律师出庭,赤膊上阵,包打二审民案,违背了【
8 3
】司律会字第
48
号文件精神,”。
据职工讲,榕江县国营林场从
1991
年起全面工作走下滑之势,
1 991
年一
2002
年期间在金贵榕主宰下违背黔府
(1 985)1 7
号文件,尤其是
17
号文件的第四、六、七条精神,把林场千万元以上巨额资金投入非本行业生产中,造成血本无归,不被追究渎职责任,反而拿职工和不顺意人开刀,
95
年逼职工停薪留职,他们
96
年逼老职工下岗
。
2002
年,他们上下勾结串通,在事业单位国营林场召开买断工龄的第三次会议,林业局安置领导小组负责人李昌国说,这次一次性买断工龄人员安置待遇一切按“林工商办理”,林场副场长邓立辉在会上讲,这次是最后一
次,你们下岗人员不买也得买,若不买的话,超过一年就作自动离职处理,这是王声辉副局长讲的,你们自己考虑,你们下岗人员会得到安排上岗吗
?
买断工龄后一切待遇竞不如林工商,以欺骗威胁手段逼职工“买断工龄”,把以林为生的林场职工推向社会,成为流浪街头之人,侵犯职工权利,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却吸收自己亲朋好友之子入林场。何秀根
2002
年离退休只有
3
年多了,也同样被推向社会流浪街头。
据了解,何秀根作为踏实工作的知识分子,工作之余建成两个开发林场,造林成功
15312.94
亩,长势喜人,超过国标,何秀根多次要求办理林权证,相关部门始终不予办理。却被榕江县国营林场强占盗伐近
2
万多立方米林木。
一个优秀的林业工程师,为国家林业事业立下汗马功劳,就这样被榕江林场抛弃。从
1995
至今得不到分文工资,还失去了党籍、公职,流浪街头,生活无着落。不仅如此,单位不认可有这个人,社区不认可有这个人,选举权没有了,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被剥夺了。
恶意诉讼
顽强抗争
然而他们并没有就此罢休。
1995
年
8
月
20
日,榕江县国营林场法定代表人杨勇军,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榕江县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何秀根,国营榕江林场请求法院判决何秀根将兴华、定威林场交给林场;责令何秀根退还所谓的承包造林款
311015.95
元;要求诉讼费用由何秀根承担。榕江法院受理了此案。
事实情况怎样呢?
据了解,
1990
年
2
月
12
日榕江国营林场法定代表人杨昌厚与何秀根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双方约定由国营林场负责造林规划设计、落实土地、提供造林资金。如果何秀根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不按质量标准施工或挪用大量资金作其它开支,榕江国营林场有权撤销本合同,收回投资。
据相关材料显示,贵州榕江县法院受理并审理了该案,由刘泰安担任审判长,于
1996
年
1
月
17
日进行了审理,
1996
年
4
月
26
日进行了判决:何秀根在兴华、定威乡营造的一万三千四百二十六点八一亩速生丰产用材林交给国营林场管护;造林承包款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二元八角和株数未达标面积金额为一十三万九千三百五十元;何秀跟超领造林承包款一十一万一千五百二十一元三角;该款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由何秀根一次性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七十元由何秀根承担。后林场不服该案(
1996
)榕经初字第三号民事判决,向黔东南州法院提起了上诉。黔东南州法院审理了该案,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和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即
何秀根在兴华、定威乡
营造的一万三千四百二十六点八一亩速生丰产用材林交给国营林场管护,案件受理费
八千零七十元由何秀根承担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何秀根的造林承包款为二百零一万四千零二十一元五角,扣除何秀根预支的造林承包款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二元八角和株数未达标面积金额一十三万九千三百五十元;
认定何秀根超领造林承包款一
十一万一千五百二十一元三角;
在法律文书生效十日内,由何秀根一次
性付给国营林场;认定何秀根超领造林款一十二万六千零八十三元八角,
应退还国营林场;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千零七十元
由何秀根承担三千零七十元。
据了解,何秀根不服,多年四处上访无人理。当时答应立案,后又不予立案。
何秀根说:“我先后去过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县检察院、榕江县法院、黔东南州法院、贵州省高级法院、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但至今没有处理。
何秀根说:“我是榕江县国营林场林业工程师。上世纪
80
年代末,县委、政府号召加快林业发展,要在
5
年内消灭荒山,十年内绿化榕江,我是林业工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带薪带职承包造林”。
据了解,何秀根于
1988
年赶赴交通闭塞的定威乡、兴华乡宣传发动,何秀根
1989
年成立了定威、
兴华两乡的联营开发林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村组签订了荒山承包造林合同,而且进行了司法公证。在签订那个
023
号合同前,已经完成了该一万多亩山林的种植,该一万多亩山林与
023
号合同没有关系。
据了解,何秀根与榕江国营林场
1990
年
2
月
12
日签订的
023
号合同的第一条所指造林用地不是何秀根定威、兴华两乡联营开发林场造林范围。
何秀根说:“根据民则第三条第
28
款,
023
号合同是一个尚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然而时任法官编造事实,枉法判决。时任法官认定造林资金为
2014021.50
元,向国营林场借了
1986191.50
元,超领
111521.30
元,而实际我们双方至今尚未算结过帐,欠多少钱?欠条在什么地方?他们都拿不出来。但我自己落实荒山,承包造林,完成
15312.64
亩,此面积有验收单。
1991
年榕江县林业局为了整我,派员复查,出示复查面积,误差率为
2.4%
,株数保存率每亩达
148
株,超国标。(国标每亩株数保存率
146
株为优等甲级)。林业局出示的面积为
15312.64
亩。联营开发林场从
1989
年至
1995
年期间经济往来民事行为投入实际造林、管护等资金共
2739814.80
元,其中向国营林场借了
1778797.40
元,我自筹投资
961017.47
元。阅榕江定威、兴华联营开发林场账务明细表等后便可证明我是借款,而不是承包造林款。根据
023
号合同第七条、第九条,原告向被告借款只有
1778797.40
元,而不是法院判的
1986191.50
元,此借款相差
207394.10
元,这一铁的事实说明了一、二审认证我超领
111521.30
元纯属虚构数,也搞错了概念。我与国营林场林场是两个法律主体,理由是我不是法人,林场也没有委托我去造这一万多亩林。即使按
023
号合同所言,那个
023
号合同也讲得很清楚,我履行我的义务,林场履行林场的义务,林场负责落实土地,制定规划;我负责种植。他们连土地都没有,如何种植呢”?
据了解,这一万多亩土地是何秀根承包村组的土地,有何秀根与村组的承包合同为证。据何秀根说,当初,他们为了整何秀根,还让何秀根交了育苗税,如果是林场行为,为什么要让何秀根交税?这些都充分证明山林属于何秀根。
何秀根说:这是一个很
“
牛
”
的判决书!
“
牛
”
判决离不开
“
牛
”
法官,也离不开
“
牛
”
律师,当时的代理律师就是时任榕江县委副书记王秀成,他违反司法部(
83
)
48
号文件,隐瞒县委副书记身份,后被判刑。在“牛”律师的淫威下,法官将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实搅在一快;更是玩起“穿越”,指鹿为马,移花接木,将签订
023
号合同前的事实搬到
023
号合同后,将我的联营开发林场
15312.64
亩林场判给国营林场管护。而国营林场拒不与我结账,以法院判给其管护权为由,霸占我林场
15312.64
亩,以管护之名,但不按科学管理,疯狂盗伐林木近
2
万立方木材。在此期间,由于管理不到位,还导致凉水井坡
890
亩林木被烧,且没有上报。在他们没有起诉我所谓超领款之前就已经霸占了我的林场,至今不将山林归还山林所有人,由此可以看出,他们在故意整我,他们想不劳而获,明抢公民合法财产。
部门观点
2012
年
9
月
4
日上午,何秀根再次来到榕江国营林场,找到现在的厂长张光辉要求结账,张光辉不知从何结起。张光辉认为何秀根是当时的副厂长,法院判决是基于那个
023
号合同,张光辉将法院判决理解为结账后将
(
林权
)
管护权交给林场。
黔东南州法院有关领导表示,法院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只是诉讼什么,审理什么,法院没有谈到林权问题,也解决不了何秀根的所有问题。省高院的一位领导表示,管护权不是所有权,如果在管护期间,未经何秀根同意,主伐树木,可以说是侵权。
现在的榕江林业局领导看了材料后表示,过去的做法是有点过分,但是,这要县政府主要领导发话,我们才好处理。
律师评论
律师认为,关于那个
023
号合同,双方不存在国营林场所说的合同纠纷关系,何秀根与林场所签订的榕公证字第
023
号合同是一个没有履行的失效合同。兴华、定威联营开发林场在
89
年就自己承包荒山,完成造林
15400
亩,且有土地承包证等证据证明。他们是
023
号合同以外的法律客体,与该
023
合同风马牛不相及,根据合同法,何秀根不代表国营林场,合同约定国营林场找土地,出规划,但是,国营林场一没找土地、二没出规划,到哪里去造林?真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还有什么合同纠纷可言呢?如果说有的话,那就是国营林场违约,给何秀根造成损失。
榕江定威、兴华联营开发林场按进度资金情况明细表及榕江兴华、定威联营开发林场账务明细表和签字证明是借钱关系。
退一万步来讲,合同约定,如果何秀根违约,只是收回收回投资,并没有约定要收回林场,也没有约定国营林场要享有管护权。
据乡、村、组证明,
在高旧冲头等区域被主伐光
400
多亩山林,在定威和新华两个开发林场共被伐多立方近二万立方米米木材,
96
年火烧
6
年龄林
800
多亩,至今未处理,国营林场管护期间未经山林所有人许可,主伐林木,侵犯了何秀根的权利。因此,林场早该将管护权归还给何秀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
2003
(
9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也规定: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山林应当属于何秀根。
从何秀根与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来看,如果有人说何秀根种植那一万多亩山林之民事行为是代表榕江国营林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作者:高远
何秀根 关注电话13222053599
2012年9月17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