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杨某至今也难以接受,自己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被一个“80后”女孩骗走了近500万元。
陈某诈骗杨某的行为开始于2010年10月,当时他们相识时间并不长,但陈某称自己是市委某领导的秘书,现在在呼市建委挂职锻炼,能帮人买房子、开公司、找工作、办理各种手续等,很快取得杨某的完全信任。
而案发后,呼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证明,陈某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借调),其所说给做秘书的那位领导是位处级领导,而处级干部从未配备过秘书。呼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也证明,陈某于2006年在该单位打字室做临时打字员。
在与杨某相识后,陈某称自己有关系,能在内蒙古武警总队买到住宅楼,于是在2010年10月20日,杨某与另外一人一共给陈某54万余元用于买房子。
同日,为买巨华门店,杨某给陈某一张建行卡,内存20.7122万元,其中,38000元为办房本税款,4万元好处费,其余为房款。11月11日,杨某又付给陈某9万元。陈某以买门店为名,共计诈骗近30万元。
另外,杨某以前是做煤炭生意的,不开煤场时,还剩近5000吨煤,陈某称可以帮忙卖到某热力公司,拉走面煤3258.85吨、块煤1615.65吨。一段时间后,陈某称用煤顶回两套房。杨某的亲戚要买其中一套,杨某便帮忙垫付共计近26万元给陈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证人马某证实,他帮陈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某地找了一块空地放煤,后来天气热不能再放了,陈某便以50万元卖了一部分。案发时,只剩下1924.32吨。
事后,经内蒙古煤田地质局科研所检测、呼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拉走的煤价值185.1208万元。
除了买房,陈某还以能办各种手续骗杨某。
2010年11月中旬,陈某和杨某合伙开绿化公司,陈某负责办各种手续,杨某给了陈某10万元,但到现在也没有办回手续,只是门口挂了一块牌子。
2011年3月4日,陈某为杨某办煤炭许可证,说验资要用一笔钱,杨某给陈某卡上打了55万元。
陈某非常喜欢车,案发后,被扣押的物品中,就有5辆车,其中一辆奥迪Q5是2011年元旦前后,杨某和一朋友陪同陈某去北京买的,价值54万余元。当时陈某办好手续后,划自己的卡,没有钱,杨某便先垫付了,事后,陈某只还了10万元。
综合起来,陈某共诈骗杨某现金312.6577万元,以及价值185.1208万元的煤炭。
受害人通过介绍结识陈某
陈某不仅骗杨某,她还以能帮人找工作、买房,诈骗了很多人。
正在为女儿找工作的王某通过杨某认识了陈某,陈某称呼市人保公司的老总是其舅舅,能帮忙找工作,2010年12月25日,王某拜托杨某给陈某5万元钱。
2011年4月27日,陈某带王某的女儿到呼市人保公司,对“舅舅”说让王某乙来实习,而“舅舅”表示应届生要参加自治区公司的统一考试。
张某(化名)是通过陈某的丈夫认识陈某的,陈某说能在呼市金桥开发区低价买到某小区房屋,张某给了其46万余元。
另一起诈骗案中,陈某同样以能在上述小区买到低价房,诈骗王某丙20余万元。为了取得信任,陈某还手写购房交款项目,给王某丙计算了买房的贷款利息及配套费用。案发后,陈某供述,写单据是为了骗王某丙。
后经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证实,并没有陈某、王某丙、张某等任何人签订过购房合同。
锒铛入狱
在陈某诈骗的案件中,杨某是被骗财物最多的人,开始时杨某很信任陈某,后因为事情总办不成,陈某总是推托正在办理,杨某开始担心,并在2011年4月20日与陈某签了一份对账单,上面罗列了2010年10月~2011年3月二人的账目往来,共19项,并在最后做了说明:陈某要在2011年4月30日,将前16项钱返还杨某农行卡内。也正是这份有陈某签字的对账单对本案的查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约定还钱期限的前两天,也就是2011年4月28日,陈某就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后经开庭审理,最终陈某因骗取被害人款物共计人民币576.5055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案扣押的赃物包括汽车5辆,价值人民币131.6135万元,及煤炭1924.32吨,现已依法返还。
“陈某是利用了社会上好多人都想投机取巧的心理来诈骗的,她为了钱,人们愿意相信她,是为了更多的钱。”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社会所研究员陈红艳如是说,现在社会上有种不正之风,好多人利用职务、职位之便,哄骗他人。这个例子正好给想投机取巧的人敲响警钟。
“要有所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政府机关也应给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陈红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