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非法侵占茅台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名上海爱晚亭酒店的酒水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公司漏洞虚报茅台销售数量,侵吞了124瓶53度贵州茅台酒而被控职务侵占罪,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汪某获刑5年。
庭审中,汪某的辩护人认为,汪某所侵吞的酒水中有假酒,因此对15万余元的职务侵占数目提出了异议。但公诉人认为,公司存在漏洞疏忽并不能成为纵容被告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应当以实际鉴定的数额为准。
“瓶子小不易被发现”
此案中的被告人汪某20来岁,来自安徽。2010年10月起,汪某担任上海爱晚亭酒店酒水员。据汪某在庭审时交待,自己担任酒水员的职责是从仓库领取酒水至吧台,然后制作盘存表和日报表,而日报表就是记录每天的酒水结存量和销售量,盘存表是十天做一次。
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汪某还交待,其领取酒水所需的单据便是一张“写上酒水名称和自己签名”的白纸,流程上所领取酒水的数量并不需要其他人审批, 盘存表和日报表则交到公司财务,并由后者核对实际销售数量。
工作中,汪某发现领取酒水时并没有人进行对账。“在报表上多做销售数量,财务并没有发现。”于是他开始动脑筋侵吞茅台酒,汪某说,茅台瓶子小方便携带,不容易被人发现。
公诉方指称,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汪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白酒销售数量,将店内53度贵州茅台酒共124瓶侵吞销售非法牟利,而上述酒水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汪某交待,这些酒他喝了一些,大部分售卖了出去,获利五六万元。
2011年12月左右,公司发现有巨量茅台流失而对汪某进行了审查。随后,东窗事发的汪某在允诺赔偿酒店后选择了逃跑,不久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公诉方称,汪某身为酒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在销售报表中虚报白酒销售数量的手段,将本单位53度贵州茅台酒共计124瓶,非法占为己有,合计价值人民币156240元。公诉方认为,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赃卖了五六万元
汪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汪某具有坦白情节,也自愿认罪,恳请法庭从轻处罚。此外,该辩护人还认为,汪某所侵吞的酒水中有假酒,并且其中有一部分是其他人所侵占,因此对15万余元的职务侵占数目提出了异议。
但公诉人认为,虽然公司存在漏洞疏忽,但这并不能成为纵容被告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其他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去进行侵吞行为。在本案的金额问题上,虽然实际销赃只有5万到6万元,但应当以实际鉴定的数额为准。其中因为被告人自己也喝了一部分酒,而且销赃的价格会低于实际价格,因此应当以实际鉴定的数额来认定。
在稍作休息后,合议庭当庭作出了宣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判决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而对汪某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