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明宪宗年间,有一个叫桑冲的人,他,共良家妇女182人。皇帝给予了批复,将基处死。 爱情、奸情同与情字相关,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广为传诵,又有多少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西周 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社会文明刚刚起步,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 例如在《尚书·君陈》中有这样的记载,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像奸罪这样的“禽兽行”就是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自然应包含于此。 汉代 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 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结果被免职。 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