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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仲裁委拒给庭审记录 当事人被逼公证

  • 时间:2012-07-18 新闻来源: 三湘法制网
  • 716日下午,在鄂尔多斯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张英和助理公证员周迪的陪同下,鄂尔多斯市居民刘庆华(河北籍)亲自来到该市仲裁委,索要今年47日在此开庭审理的刘庆华和赵兴业、王成、郭玉成经济纠纷的庭审记录复印件。在两次遭到仲裁委拒绝后,刘庆华被逼无奈,只好求助公证处公证。

    201247日,刘庆华因和赵兴业、王成、郭玉成的经济纠纷,约定在鄂尔多斯市仲裁委进行仲裁。当时由代理律师参与,刘庆华没有到庭。不料仲裁结果让刘庆华大吃一惊,因审理的出入比较大,刘庆华随即咨询法学专家,决定寻求其它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28日,刘庆华的律师专程来到鄂尔多斯市仲裁委,要求复印和刘庆华案件相关的庭审材料,不料却遭到仲裁委高跃进副主任的拒绝。716日上午9时,刘庆华亲自找到仲裁委要求复印资料,再次遭到拒绝。书记员贾振宇告诉他,仲裁委有规定,审理完的案件不让查阅,不让复印庭审记录,具体情况需要向高跃进主任申请。无奈,刘庆华只好向鄂尔多斯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716日下午331分,在鄂尔多斯市公证处公证员张英和助理公证员周迪的陪同下,刘庆华来到该市仲裁委七楼主任办公室。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刘庆华将一份《申请查阅并复印庭审记录的申请书》送达给高跃进,并向其说明情况。高跃进接收后,拒绝在《公证处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面签字。之后让仲裁委工作人员复印庭审记录交于刘庆华。

    对于仲裁委提出的“审理完的案件不让查阅,不让复印庭审记录”的说辞,作者查阅了《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发现禁止复印相关资料的条文。相反,对高跃进主任拒绝在《公证处公证文书送达回执》上面签字找到了解释:在“公证送达”的形式下,无论被送达人签不签字,都视为完成了送达程序。一个承担着和法院功能几乎差不多的仲裁委的副主任,居然连这点法律常识都不清楚,确实让人感到匪夷所思。同时也对其藐视该市公证处的态度感到惊讶!

    背景资料:

    高跃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公职律师、第一届、第二届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内蒙古律师协会理事、鄂尔多斯市法学会副会长

    公证送达,亦称现场公证,是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签情形,申请人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造成法律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作者:宋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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