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次几十或几百的“收益”,女子竟协助情夫将女儿诱奸,并达两年之久。近日,(江西)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判决,男子因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名母亲也因积极帮助情夫强奸自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同样构成强奸罪获刑二年。
除了在家务农,峡江女子阿兰有时会外出打工。几年前,她在峡江一家木材加工厂务工过程中认识了该厂的老板熊某,两人很快从暧昧关系发展成后来的不正当关系。
因为阿兰爱人也长期在外务工,她家里成了两人幽会的常用场所。
一段时间后,熊某在阿兰家里认识了阿兰正在上小学的13岁女儿小青。
一次,熊某在和阿兰发生关系后提出,可以进一步帮助阿兰解决生活困难,但有个条件,就是要与其女儿小青发生关系。
经过思考,阿兰对情夫提出的这条“生财之道”予以认同,她开始对女儿做思想工作。在遭到女儿拒绝后,阿兰就对女儿谩骂、殴打,后来甚至把女儿与熊某关在一个房间内,告知事后熊某会给她们钱,迫使女儿同意。
此后,在母亲的威慑作用,小青反抗的程度慢慢降低,致使熊某在两年内先后5次与她发生性关系。
因心里未能放下,小青在一次和大姨的沟通中把事情全盘告诉了大姨,自此案发。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阿兰和熊某抓获。
庭审中,阿兰交代,不管是女儿还是自己,她与熊某的交易方式都非常简单,均按次数给付,每次数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近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起强奸案熊某明知小青是未年满14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阿兰用谩骂、殴打等胁迫手段,积极帮助熊某强奸自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也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阿兰有期徒刑二年。(文内人物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