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国内新闻>> 国内热点>> 正文
  • 律师常伯阳:史上最悲摧的人大代表李万均无罪 有罪的是滥用职权的商丘部分民警

  • 时间:2012-05-19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案情回放:受所在公司委托,河南省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均代理公司起诉开发商和建筑商讨要工程款,两级法院判决胜诉后,却遭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网上通缉并被公安机关羁押。李万均在网上发帖控诉商丘市公安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称自己是“史上最悲摧人大代表”。

    但商丘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却称“李万均网帖与事实不符”。

    人大代表被羁押

    李万均是潢川县人,河南聚龙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今年2月当选潢川县人大代表。

    4月30日,李万均去商城县出差,当晚入住宾馆时被警方带走。

    “被抓后我才知道自己成了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网上通缉‘要犯’,涉嫌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我在商城县看守所被关押了3天3夜,受过了非常屈辱的煎熬后,于5月3日夜晚被潢川县人大常委会解救出狱。”李万均在帖子中说,恢复自由后,他将此事向潢川县委、县人大、以及信阳市人大领导进行了详细汇报,领导们都非常气愤,潢川县人大已于5月2日紧急发函给商丘市人大、商丘市公安局要求督查此事。但具体结果至今尚没有消息。

    5月15日,潢川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毛主任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他已经看到李万均的帖子,对所述经济纠纷部分不了解,但涉及潢川县人大部分的叙述是属实的。

    据介绍,潢川县人大领导获悉李万均被抓后,于5月2日向商丘市人大、商丘市公安局发函说明情况,李万均随后恢复自由。

    毛主任说,5月3日,商丘市公安局派员到潢川县人大,提请对李万均采取强制措施,遭到拒绝。5月9日,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再次发函,要求同意对李采取强制措施,继续办案。

    毛主任说:“根据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过程序。县人大领导正在外地开会,回来后会研究相关问题。”

    事件起因是一场劳务合同纠纷

    李万均是在代表公司赢得一场劳务合同纠纷后被商丘市公安局立案调查的。

    2010年11月5日,河南聚龙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起诉河南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河南应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务工程款221.2738万元,加上逾期付款利息、误工损失等,共计270.0738万元。

    2010年12月23日,聚龙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李万均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聚龙公司诉称:2009年4月11日,应天公司与广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广宇公司承包“华商世贸1号楼裙楼”工程。该工程由广宇公司华商世贸工程项目部负责。2009年6月16日,广宇公司与聚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由聚龙公司实施华商世贸主体框架工程。合同签订后,聚龙公司按合同完成了工程施工,但广宇公司无故拖延支付劳务工程款。经聚龙公司多次催要,双方进行了结算,广宇公司所欠劳务工程款为221.2738万元,并出具欠条。同时由于被告材料供应、工程款未及时拨付等原因,造成原告施工人员窝工、误工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等损失约45.8万元,也应由被告赔偿。聚龙公司多次催要,但广宇公司一直以应天公司没有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拖延。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一初字第56号显示,聚龙公司提交了5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及广宇公司华商世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柳学成签字的欠条,载明该项目下欠聚龙公司劳务工程款221.2738万元。

    广宇公司辩称:聚龙公司与广宇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合同上的章不是广宇公司的公章,是聚龙公司私自刻制的,请求驳回原告对广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公章问题,法院认定:“项目部柳学成与聚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该合同虽盖的是广宇公司华商世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但该公章系柳学成、刘大运加盖,其二人在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身份是广宇公司委托代理人,且是约定的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该枚印章是项目部的常用章,且发包方应天公司对此公章认可,故能够代表广宇公司项目部。”

    关于欠条问题,法院认定,是柳学成以项目负责人名义出具的。

    法院认定,应天公司在与广宇公司解除合同后,与聚龙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判决应天公司支付聚龙公司劳务工程款221.273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8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赔偿聚龙公司误工损失212596.7元。

    一审宣判后,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宇公司称:柳学成、刘大立无权代表公司,私刻公章与聚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并且出具虚假的欠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广宇公司主张柳学成私刻椭圆形广宇公司华商世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与聚龙公司签订合同并出具虚假欠条系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2011年6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共同支付聚龙公司劳务工程款221.2738万元及利息。

    然而,两审法院已经确认的欠条和公章,却成为此后李万均被通缉的理由。

    商丘市公安局称网帖与事实不符

    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不久,2011年9月29日,商丘市公安局对柳学成、李万均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2年4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对李万均进行网上通缉,案情简介显示:柳学成、李万均涉嫌以公司名义伪造欠条及合同进行诈骗,诈骗金额220万元。

    李万均在帖子中说:“2011年8月,商丘市公安局突然收到广宇公司举报,称柳学成私刻广宇公司项目部章,又依据一份莫名奇妙的鉴定诡辩称合同约定的劳务费过高,认为柳学成、李万均涉嫌合同诈骗。”

    李万均说,2011年8月3日,聚龙公司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但广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公司名称,应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公司账户,却不告知聚龙公司和人民法院。后来,在法院依法查封了广宇公司一个有70多万元余额的账户时,却突然收到商丘市公安局暂停执行的建议函,称聚龙公司李万均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李万均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河南省高院判决下来至今,公司没有拿到一分钱。

    资料显示,广宇公司总部位于商丘市,被商丘市人民政府授予“重点保护单位”。

    5月15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次拨打广宇公司副总经理何丹(音)的电话,但何不接听。

    李万均说,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在两级法院的两审终审判决生效后,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部分民警徇私枉法地插手经济纠纷,知法犯法,强行诬陷我是“诈骗通缉犯”,完全是滥用职权,理应被立即解除公职,并严肃法办。

    5月15日,商丘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李万均网帖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正在加大力度办案,会及时发布消息。”

    记者问:“网帖与哪些事实不符?”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其他情况我们也不掌握。”

    原文链接http://shehui.daqi.com/article/3297542.html

    律师常伯阳:史上最悲摧的人大代表李万均无罪 有罪的是滥用职权的商丘部分民警

    史上最悲摧的人大代表李万均无罪

    有罪的是滥用职权的商丘部分民警

    商丘公安局经侦支他对李万均涉嫌合同诈骗对李万均立案侦查的,网上通缉的罪名也是合同诈骗。我们看看关于合同诈骗罪刑法是怎样规定的。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从刑法的规定看,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经济纠纷容易混淆,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要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客观表现来判决。因为人的主观活动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比如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但谎称实力雄厚,可以满足他人供货的要求而收取他人的定金,收取定金后逃之逃之夭夭,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诈骗行为(隐瞒真相说谎,谎称有履约能力),得到定金后又逃之夭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常明显。如果行为人虽然也实施了说谎的的行为,但行为人为履约也进行了各种努力,但仍然不能履约,在对方找上门要求退还定金时,爽快地退还定金,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也采取了欺骗撒谎的手段,但从他后来的行为来看,他显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万均案件中,警方的逻辑是这样的,首先警方根据广宇公司提供的一纸鉴定,认定柳学成伪造了广宇公司的印章,然后利用伪造的印章与李万均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这样欺骗行为就具备了。其次,商丘警方根据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共同委托做的一个工程劳务造价鉴定认定李万均的工程劳务费只值80万元,而按照柳学成与李万均签订的合同劳务费为220多万,超出80万以外的部分就属于非法利益,是如果是这样,警方只认定柳学成一个人构成诈骗罪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追究李万均的刑事责任呢?警方认为没有柳学成、李万均的合谋,没有两人的合作,根本诈骗不成,警方认为正是柳学成利用了自己项目经理的身份私刻广宇公司印章与李万均签订高额工程的合同,此合同因柳学成的职务身份而被法院认定有效,从而导致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蒙受损失,如果真是这样,就是柳学成不私刻广宇公司印章与他人通谋损害公司利益也已经构成犯罪了,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合同的相对人。为什么私刻印章是柳学成的事情,只追究柳学成就行了,为什么还要追究李万均呢?警方当然有自己的逻辑,试想,柳不成如果不和李万均合作,他怎么能达到自己侵占广宇公司钱财的目的呢?因为如果李万均不配合,他就分不到一杯羹。认定两人合谋的理由应当是两人同为信阳潢川人,成为天然的利益联盟顺理成章。这就是警方的逻辑思路。

    警方的逻辑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是空中楼阁,不堪一击,因为,整个逻辑没有建立在一个客观事实基础上,本案的客观事实是什么,是李万均领着百十号农民工辛苦工作了一年,完成了14000平平方米的工程,不论是按现在的工程定额标准还是市场认可的标准,每平方米239元的劳务费标准显然并不高。那个没有利害关系人李万均参与的鉴定,其客观性合法性都没有保障的80万元的鉴定不知道是基于什么客观依据做出来的。一个把活保质保量的做完了,该拿到报酬,而这个报酬又是公平合理的,那这个人取得合理的报酬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他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出来的呢?认定犯罪靠的不是花里胡哨的逻辑而是靠事实证据,靠客观事实。

    因此,即使有证据证明柳学成伪造了印章,如果广宇公司,应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没有危害后果也就是说柳学成,李万均的行学没有社会危害性,那两人均不构成犯罪。相反,商丘警方如果不是出于弱智,不能不让人怀疑其追究李万均刑事责任的动机和目的了。如果真的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形,相关民警已经构成犯罪了。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招聘信息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热点资讯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编辑QQ:2424125586 投稿邮箱:zgrdnews@163.com
    Copyright ? 2010 www.armintz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热点资讯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互联网服务中心 京ICP备19006392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