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17时许,田树森在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某酒店参加同学聚会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长城皮卡车倒车离开酒店时与酒店院内的一辆帕萨特轿车相撞,致帕萨特轿车后杠和右侧尾灯损坏。饭店工作人员闻声出来阻拦,被告人田树森害怕要求赔偿,强行将车转弯驶出时又与墙面挂蹭后驶离酒店。上路后由南向北以每小时80多公里的速度即超速急驶至应昌路与老经棚车站十字路口时,被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发现,交警对其进行拦查,田树森害怕醉酒驾车被查,继续高速行驶冲过拦截向北行驶,在行至经棚镇农村信用合作社门口路段时,与正在路东调头欲向南行驶的一辆红色哈飞面包车左侧车体相撞,将面包车向北推出十几米后又与路西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出租车接连相撞,致车辆受损后停止。造成面包车内乘员李某某(8岁)、李某某(3岁)、黄某某、薛某某、孙某某(4岁)、刘某某死亡,另外两人受伤。田树森被随后赶到的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田树森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1.83mg/100ml,车速为83km/h。经法医鉴定,死亡的6名被害人均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并脏器破裂引起失血而死亡;另两名受伤的被害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田树森将其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黄岗梁林场的面积为56.6亩和65.76亩的两块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楼房一处、现金760082.57元赔偿给被害人。
近日,赤峰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树森明知自己已醉酒且酒后驾车违法仍驾驶机动车,在车辆启动倒车时即与他车发生碰撞,其不顾他人阻拦仍上路行驶,为逃避检查无视交警停车示意,在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不计后果,致使与其他车辆接连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田树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