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的杀人犯赵村磊与李昌奎一样罪大恶极
从死刑改判死缓引发众怒
被害人陈丽平生前照片
据法治实况网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人)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死缓改判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2011年9月29日被处决,在全国各地以至于在河南省许昌市的广大乡村,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昌市成千上万的村民愤愤不平地问:“云南的李昌奎从死缓改判死刑,而许昌的‘李昌奎’赵村磊却从死刑改判死缓,难道是公正执法吗?”赵村磊是许昌县陈曹乡西赵庄村的一个农民。2005年12月29日上午,赵村磊与未婚妻陈丽平因琐事发生争吵,他遂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陈丽平杀害。从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3次判处赵村磊死刑,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以赵村磊杀人后自动投案为理由,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裁定,不予核准对赵村磊的死刑判决。2011年9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赵村磊死缓。陈丽平的父母不服已上诉。许昌市成千上万名村民愤怒地问:“象赵村磊这样穷凶极恶的罪犯,能仅因其投案就可以免死吗?”
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未婚妻
赵村磊出生于1982年10月4日,初中文化。陈丽平家住长葛市(与许昌县相邻)石象乡楼陈村,距赵村磊的家约5公里。2005年12月29上午,陈丽平来到赵村磊家中,与赵村磊商量结婚事宜。
当天上午9时许,二人在商量购买结婚用品时发生争吵。陈丽平不愿争吵,便往院门外走去。这时,赵村磊冲上前去,把陈丽平拉了回来。接着,他锁上了院门,猛地将陈丽平推倒在地,随即操起一把大铁锤,狠命地朝陈丽平的头脸部击打,仅击打数下,陈丽平便脑浆崩裂,鲜血四溅,血液最多喷出3米多远。就这样,赵村磊用大铁锤恶狠狠地击打陈丽平的头部10来下,致使她因颅脑损伤当即死亡。赵村磊仍不罢休,生怕陈丽平死不了,又操起一把菜刀,疯狂地切割陈丽平的颈部动脉与喉管。
被害人年陈丽萍被杀害后剖腹
赵村磊在与陈丽平开始争吵时,他的妈妈与多名邻居曾对他俩进行劝阻。在他杀害陈丽平的过程中,邻居们在院门外拼命喊叫和拍打院门,但赵村磊没有停手杀害陈丽平。由于凶案败露,他在杀害陈丽平后,用家里的电话机给当地的110打了电话,报告他杀了人。很快,当地派出所来人将赵村磊带走,许昌县公安局对他实施了刑事拘留与逮捕。他在被公安人员带走时满不在乎地对家人和邻居们说:“谁让她(陈丽平)惹我生气的,杀了她活该!”
当天上午10时左右,媒人告知陈丽平的舅舅说,陈丽平被赵村磊杀害了。陈丽平的父亲陈建伟与母亲周荣华获悉女儿惨遭杀害,如同五雷轰顶。他们强忍悲痛,立即与同村几十个人一起,赶到赵村磊家中。他们更惊讶地发现,陈丽平的左眼球被摘除,还被剖腹。陈丽平的父母更加悲痛欲绝,哭晕倒地。
被害人陈礼平被大铁锤砸死后的惨状
赵村磊的父母未与陈丽平的父母商量,在2006年1月5日夜间挖了一个土坑,偷偷将陈丽平的尸体掩埋了,没有为她更换身上的血衣,也没有用棺材装殓。为防止陈丽平的父母知道掩埋女儿的地点,赵村磊的家人对陈丽平的父母严密封锁消息。他们还放出狠话说:“让他们(指陈丽平的父母)来吧,我们把刀和斧头都磨快了,来一个杀一个,来两个杀一双!” 后来,经许昌县陈曹乡公安派出所追问,陈丽平的父母才知道了女儿的遗体被偷偷掩埋的真相。赵村磊的邻居们听说陈丽平的遗体被草草埋葬后,都愤愤不平地说“这哪是埋人,和埋死猫死狗有什么两样!”
2006年6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赵村磊的父亲赵根民向陈丽平的父母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法院认为,赵村磊的父母在偷埋陈丽平的遗体时,没有按照传统风俗用棺木装殓,事后又未向陈丽平的父母告知埋葬地点,该行为违反了人们办理丧事的一般风俗习惯,在客观上给陈丽平的父母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此后,赵根民拒绝赔偿分文。不久,许昌县人民法院派出执行法官张哲芳等2人前去向赵根民强制执行,赵根民与其妻子郑根连、侄子赵会峰纠集一伙族人阻扰执行,将执行法官打伤,砸坏了他们乘坐的汽车。几个小时后,许昌县公安局派出几十名干警和8辆警车,才将张哲芳等2位法官解救出来。
一、二审法院4次判处死刑
从2006年7月15日至2010年3月12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3次判处赵村磊死刑,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
2006年7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赵村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法院认为,赵村磊故意杀害陈丽平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赵村磊不服上诉,主要理由是认为自己杀人后投案自首,不应被判处死刑,应获得从轻处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将此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7月1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07)许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再次判决赵村磊死刑。该法院认为,赵村磊因琐事故意杀害陈丽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其投案自首的理由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决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村磊仍不服,以自己“有自首情节,不是故意杀人,罪不该死”为理由提起上诉。2008年3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将此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4月2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赵村磊辩解其杀害陈丽平后有自首情节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赵村磊死刑,缓期2年执行。
对于赵村磊被改判死缓,陈丽平的父母陈建伟、周荣华不服,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上诉,理由是赵村磊虽投案自首,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应被免死。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赵村磊死缓,消息在当地广大村民中传开后,民情一片哗然,成千上万的村民情绪激昂,他们愤怒地问:“象赵村磊这样罪大恶极的罪犯都可以被改判死缓,难道是公正执法吗?”他们于2009年6月共同签署了一份《万民请愿书》,强烈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顺应民意,毫不犹豫地判处赵村磊死刑。
为讨回公道,陈丽平的母亲周荣华多次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2009年7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亲自接待了周荣华,耐心听取了她的倾诉。
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理由,于2009年8月6日第三次将此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9月26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赵村磊及其辩护人对于他杀害陈丽平没有预谋和准备、不构成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赵村磊持铁锤猛击陈丽平的致命部位即头部数下,应该明知其行为会造成陈丽平死亡后果的发生,仍多次实施了打击行为,其杀人犯意明显。赵村磊辩称其投案自首的理由成立,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应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赵村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村磊不服上诉。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赵村磊的死刑判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查员提出以下公诉意见:赵村磊杀害陈丽平后虽投案自首,但其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建议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村磊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该法院维持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村磊的死刑判决。
改判死缓引发公众愤愤不平
但是,对赵村磊作出的死刑判决,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生效。201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10)刑一复94108881号刑事裁定,认为“赵村磊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 赵村磊……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量刑不当。”因此,不予核准对赵村磊的死刑判决,并将此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11年5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4次将此案发回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9月15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2011)许中刑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法院认为,赵村磊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赵村磊因婚恋纠纷临时起意杀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赵村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陈丽平的父母不服赵村磊改判死缓,在收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许中刑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的第8天即2012年1月5日,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赵村磊的死刑判决未获核准和改判他死缓,又一次在许昌市的广大乡村引发哗然与指责。春节前夕,成千上万名村民又一次完成了共签第二份《万民请愿书》,强烈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顶住压力,毫不动摇地依法办案,坚决判处赵村磊死刑。他们认为,赵村磊就是许昌的“李昌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时认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他们指出,赵村磊也应当象李昌奎一样被判处死刑。他们愤怒地问:“李昌奎被从死缓改判为死刑,赵村磊却被从死刑改判为死缓,这难道是公正执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法学博士、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昆认为,赵村磊一案的焦点是:象赵村磊这样穷凶极恶的杀人犯,能不能仅因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就可免其一死?首先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依据上述规定,赵村磊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应不予从轻处罚。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教授在对李昌奎重归死刑发表意见指出:“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罪犯李昌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高铭暄教授的上述论述,也应适用于赵村磊杀人案。在对罪大恶极的杀人犯量刑时,必须摒弃西方的人权观。其次,从社会效果来说。象赵村磊这样的罪犯被改判死缓,社会效果是利大还是弊大?从轻不是维持社会安定的灵丹妙药。只要自首就免死,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为有的歹徒会效仿赵村磊之流。用他们的话来说:“杀人不怕,反正自己死不了!”另外,让赵村磊这样的人免死,在执法上让公众诟病。总之,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即使投案自首也应坚决判处死刑。
万民请愿书名单
陈丽平的父母是长葛市的贫苦农民。女儿惨遭杀害不仅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还让他们倾家荡产,负债累累。自2006年初以来,陈建伟和周荣花为给女儿讨公道,已花掉了20多万元,大部分是借来的。他们无力偿还。这是多么大的讽刺呀!
穷凶极恶的赵村磊会不会像李昌奎一样最终回归死刑,许昌市成千上万善良的村民在企盼 。
文/万曰林 (工作单位:《法制日报》社
附:
1、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10)刑一复94108881号《刑事裁定书》;
4、《万民请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