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本市正在着手制定居民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将重点规范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把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纳入认定内容;并逐步建立完善居民家庭收入核查的长效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实现低保制度和各项救助制度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各地实施的低保制度和其他救助制度,对保障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的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少数居民低报家庭收入、隐瞒家庭财产,以骗取低保资格或其他社会救助资格的现象,近年来在各地屡有发生。如北京市一名拥有千万元资产的退休工人,2002年至2009年共领取低保金超过10万元;内蒙古包头市去年核查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在石拐区查出404人拥有两套住房,其中一户居民拥有6处房产。这类骗保行为之所以得逞,是因为现行低保认定主要以家庭收入作为“参考指标”,一些居民拥有房产、汽车、股票等丰厚的资产,但明面儿上的收入很低甚至为零,因此能够轻松通过资格审核。现在,北京拟将低保认定内容从家庭收入扩大到家庭财产的范围,可望加强对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动态监管,有效遏制“富翁吃低保”的怪现状。 对居民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缘起于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的目的,但不能止步于此,这项工作不但要做实,还要追求做“大”。为了得出真实可靠的数据,需要对社保、房管、工商、税务、金融等不同部门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和个人征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整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部门之间信息垄断(如房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与社保部门共享)、信息管理失范和重复建设。从长远看,应将居民家庭财产核查的工作主体从部门层面提高到政府层面,通过更规范、更权威的操作手段,推动建立统一的居民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 所谓做“大”,就是要在居民经济状况调查的制度框架中,妥善处理权利保障与权利限制的关系,一方面严格保障普通居民的财产信息安全和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另一方面,加快建立“特殊人群”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特殊人群”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享受低保和获得其他救助(如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居民,他们享受了特定的公共福利保障,理当在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将他们的财产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也有助于对他们的财产状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低报瞒报、舞弊造假。另一类是公权部门的官员和公职人员,他们执掌公权力并享有相关权益,理当在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将他们的财产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有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将居民家庭财产核查工作做实、做“大”,依法对普通居民和“特殊人群”的财产信息分别对待、严格管理,我们建立互联互通、全面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具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