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实施电气运价优惠、加大收费减免力度、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等三方面价格政策。
一是实施电气运价优惠,支持新疆经济发展。《意见》指出,要通过加大资本金注入力度等措施,提高新疆电力发展能力,降低用电价格水平。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实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稳步推进新疆城乡用电同价,减轻农户电费负担。积极稳妥地推进新疆天然气价格改革,从低安排天然气门站价格,对部分承受能力较差的用户给予适当优惠。加强价格监管,降低当地输配气价格。取消兰新铁路西段特殊运价和南疆铁路临管运价,改按统一运价执行,并按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水平收取铁路建设基金。对经兰新铁路由内地运往新疆的部分建材和由新疆运往内地的纺织品,免收部分铁路建设基金。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新疆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成本,促进新疆经济发展。
二是加大收费减免力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意见》要求,对新疆对口支援受援地区产业聚集园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免收政府性基金。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登记的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累计三年,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累计三年,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措施,将进一步降低当地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三是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重要商品价格。《意见》强调,要扩大价格监测的覆盖面,重点监测喀什、霍尔果斯等重点开发园区以及对口援建重大项目所在地群众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粮食、生猪、牛羊、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提高当地供应能力。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这些措施,将有效地增强新疆价格调控监管能力,保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